关于问题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起纠纷,法院为何判决不得阻碍施工?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海纳百川 135194590】的最佳回答:
不相信法院会毫无根据的,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去判决反对加梯的业主不得阻碍施工!
首先要明白的是,无论是多层步梯还是高层电梯商品住房都是一种社会居住环境秩序与市场经济秩序规则下形成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实物形态,这种形态是法定物权秩序,反对加梯是维护既有物权稳定秩序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物权持有人的权利!加梯是一种请求设置物权利益的行为,其行为是不得妨害既有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规定!
其次要明白的是,商品多层步梯房是行为人公平公正自愿通过房地产市场销售规则获得的一种私有不动产住房,其获得持有的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是法定住房物权持有形式。加梯是有相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在有相对利害关系人的既有物权上加装电梯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理由如下:一是侵犯既有商品住房持有人的合法享有权益;二是对物权持有人的不动产的安全保障造成隐患;三是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商品住房销售秩序;四是加梯破坏了既有步梯房管理成员权建立的法律基础关系的行为。
所以、如果加梯人在没有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法官以主观臆想去裁决,这是不符合“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法院审判原则的行为!是严重的枉法判决。
因此,不相信法院会毫无法律事实依据的去判决反对加梯人不得阻碍施工而败诉。
【2】、来自网友【英武学习】的最佳回答:
法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法典要全面准确理解把握。不应该光考虑行政部门的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宋伟哲博士在国家重点社科课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困境、批判与对策”中,分析十分到位。
1. 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托克维尔说:“民主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保护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加装电梯,各地出台两个 2/3 以上参与表决,两个 3/4 以上同意,就可以加装电梯,一再降低审批门槛,简化手续,层层下指标,给补贴,奖励。低层业主很容易成为少数人牺牲品。所以矛盾突出。宋伟哲博士分析了法院四种判决。看截屏。
2.目前司法判决,往往以所谓多数同意为理由,有的业主被忽悠开始同意后反悔,有的非家中房屋主人同意;即使有代替伪造签名的,也以瑕疵不影响为由,视不诚信为瑕疵。还有以所谓业委会的民法典之前的议事規则:弃权等于同意;某小区发出 610 份加梯征求意见,收回 160 份,不同意 7 份,同意 153 份,法院判决,釆信大多数同意。基本上尽量往多数决上靠。
3.相邻容忍是另一个法宝。要求低层方便,容忍,同意加装电梯。但相邻容忍的尺度把握标准,应该是最基本的“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况且,上下楼难的解决方法很多,例如智能楼道梯又节能又不破坏主体结构,花钱少,还不需要政府补贴。为什么不推广?电梯厂商不赚钱,就好似药厂不生产便宜药,赚不了钱一个道理。拉动内需力度不够?还有,通风,釆光,噪音,是用环境污染标准,有专家指出,不能以环境标准来作为容忍义务的判断标准。
滑稽的是,“城市居住区规划标准”修订,规定日照最低标准,继承了原标准:大寒日 2 个小时,老年人建筑 3 个小时以上,“改造不得降低原建筑标准”,又加了一句:加装电梯除外。请问:住在老小区一二楼的老年人少吗?“住宅项目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2 层以上住宅设计电梯。大大超过发达国家 4 层以上设计电梯的标准。把推广电梯放到最高层面上。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法”第 80 条规定不合。
4.主体结构安全第一是大事。宋伟哲博士文章中一再提醒:加装电梯,有巨大安全隐患。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都会了解;他发出灵魂拷问:万一发生大量危房,甚至倒塌。怎么办?推动加梯的人不知道吗?文未有广州市在某加梯办接待工作人员答复值得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