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公款打入个人账户违反什么规定?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沪成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最佳回答:
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党纪国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三处罚;(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2】、来自网友【不熟已】的最佳回答:
一些单位将公款打入到了私人账户,没有说清楚款项的用途,且打入到私人账户的钱金额也是非常非常的高。面对单位这种公款打入到私人账户的行为,很多人觉得操作者的行为不对会受到处罚,比如判刑。
一、单位公款打入私人账户会被判吗
公款打入私户,首先看是借款,还是私户就库存现金的形式。如果是符合财务规定,也符合业务实际,就没有问题。如果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无正常合理需要乱转资金就违反财务规定。
二、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48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 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 年 2 月 1 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单位公款要打入到私人账户里面,必须要有合法的名目,且在金额上也是有限制,不能够私自乱利用公款来打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