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招投标市场有哪些失信情形?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比地招标网】的最佳回答:
常见的失信行为:
(一)采购人:一是拆分项目使其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条件,人为规避招标;二是过分强调项目的“特殊性”,以时间紧、任务重,公开招标延误工期为由,采取非招标方式完成项目;三是授意代理机构排斥异己,操控项目,帮助“意中人”中标;四是采购人代表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或诱导专家针对性评标;五是如“外人”中标,采购人代表就泄露评标信息,助“枪手”质疑、投诉,试图“搅黄”项目后重新采购。
(二)供应商:一是不靠实力和信誉赢取项目,而是通过资质挂靠、贿赂代理机构及专家评委、讨好采购人等不正常手段谋取中标;二是中标后不考虑如何把项目做好,为自身发展积累业绩,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方式履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三是不信守合同,供货不及时;四是中标后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三)代理机构:一是“借壳”代理,泄露信息,操控项目,违规收费;二是在采购文件上暗做“手脚”,私设门槛,量体裁衣,设置倾向性条款,为意中人开“绿灯”;三是通过审核投标人“业绩、荣誉及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中标铺平道路;四是充当采购方“代言人”角色,暗箱操作,谋取私利。
(四)专家评委:一是当回避而不回避,违规参与项目评标;二是不遵守评标纪律,迟到、早退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擅离职守现象;三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利用制度设计缺陷,自由行使裁量权,且不承担相关责任,评标有失公允;四是职业道德缺乏,“钱”字当先,行为失范,评标时抓住一点错误,提出过分要求,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监管部门:一是监督人员不熟悉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参与监督不敢说应该说的话;二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派人参与监督,不能自觉履行职责;三是敢于负责和勇于担当的人员太少,监管流于形式,效果不够理想;四是事前、事后监管不到位,全过程监管不够。
【2】、来自网友【工保网】的最佳回答:
自 2005 年开始,随着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持续推动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建筑业市场信用监管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近年来,国家开始大力支持、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创新,重点通过建立、运用不同的信用监管机制,有效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整理各地区政府的不同监管机制运用,国内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信用门槛”、“推进信用融资”、“加强信用监管”三大方面。
1、建立信用门槛
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建立“信用门槛”,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进行动态信用管理,发挥信用监管的准入筛选作用,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较为常见的一种机制方式。如以信用等级为依据,对建设活动主体的资质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既节省了政府监管资源,也实现着市场优胜劣汰。
以宁夏为例
2018 年,宁夏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时,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同年,山东省也发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激励机制,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
再以黑龙江为例
2019 年 11 月 21 日,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文件提出: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全面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按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AAA 级企业按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成本的 10%进行监管,AA 级企业 15%,A 级企业 20%,B 级企业 25%,其余企业按 30%进行监管。
2、推进信用融资
推进以“政采贷”为代表的信用融资业务,也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的主要运用方式之一。
所谓“政采贷”,即是银行机构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中小企业取得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政采贷”以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信用和国库集中支付作为履约保障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通过对企业信用评级,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
这种信用融资方式由来已久,但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形式、范围等方面对其持续优化完善,不断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进一步有效发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作用。
以浙江省为例:
1
2019 年,浙江省义乌市将“政采贷”福利范围再扩大,延伸至国有企业采购领域,推出“国采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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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浙江省台州市持续推动“线上办理”,实现贷款申请、额度测算、发放贷款等全流程“零次跑”。供应商从提交贷款申请到完成贷款审批最长 7 天,最快的银行已实现当天申请当天放款。
3
2020 年,为抗击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浙江省衢州市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联合市人行发布《关于衢州市政府采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推进“政采贷”产品的开发落地,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3、加强信用监管
加强信用监管,一直是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与重点内容。经过多年的不懈探索与创新,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呈现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特点,并通过差异化管理、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手段,逐步建立起信用监管的长效机制。
贯穿全生命周期
在事前监管环节,近年来国内建筑市场监管推行“告知承诺制”,以相关建设活动主体主动信用承诺的方式,加快其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
在事中监管环节,通过信用信息的动态收集、风险评估,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在事后监管环节,通过建立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差异化管理与联合惩戒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相关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信用评分机制,对不同的投标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加分或减分,令信用等级悬殊的企业分差进一步拉大,进而影响其最终投标结果,实现信用差异化监管的优胜劣汰。
同时,各地普遍重视建立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即信用信息跨省、市、县级行政区域实现共享;信用惩戒跨部门、行业实现联动,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信用可修复
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等举措尽管有效,但其终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各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动态化的信用评价机制,即企业“失信”后,仍然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
企业失信后纠正自身失信行为,而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后者对其进行核查,依据其实际结果对其信用信息进行修复。以此引导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重视自身信用行为。
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早期的立法与信息化平台建设,已初步搭建起较为完善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如何创新信用监管机制,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将成为推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点与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