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价值人民币 2.7 万的国际快递丢失,为什么法院会依照《蒙特利尔公约》判赔原告?该公约适用于哪些场景?一共有 1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纯钧 RHGL】的最佳回答:
199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俗称《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并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只要是缔约国,当然就要遵守此类国际规定。
包裹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为美国,目的地为中国,两国均系《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根据《公约》第 18 条,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事件,除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外,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其实本案根本就无法证明损失事件之发生,到底是与空运有关,还是在空运之外,扯上空运是很牵强的,所以空运没有直接承担责任,而由快递公司担责,导致理赔数额这么低。
也就是说,问题出在本案涉及的第 18 条第 2 款第 2 项。
而导致该问题之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寄件人未能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必要信息,快递公司才将包裹退运,部分适用第 20 条之免责。
即,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故而,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
那么,根据第 22 条对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的规定,分责以后也就赔这么多了。
其实《公约》在第 22 条第 2 款里已经明确了,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 1,000 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但谁让原告没有为货物购买保险或进行保价呢?
而且,根据第 23 条货币单位的换算,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 15,000 货币单位为限,也是无法拿全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