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92 年参加工作,95 年单位执行交社保,这 3 年算不算视同缴费?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绿水青山 1390】的最佳回答:
分析认为,当前对参与社保制度改革前,哪些国企或县级以上大集体单位的职工能够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界定,应该是比较清楚了。
虽然自 1986 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在以上体制的单位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包括早期编制内的固定工),但是即时刚入职的合同制员工每人携有一份劳动手册,而且在每月的工资中曾有缴纳微簿的社保金额记录。
而题目中所提到的员工是 92 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用工,势必也在劳动手册中有社保缴费记录,那时是实行社保缴费的试行阶段。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保缴费正式的实行时间,各省的执行落实也有前后,应在 1992 年~1996 年的不同阶段,如上海的国企是在 92 年始实行社保缴费的统合时间。而题目中的某省恰好是在 95 年才在国企实行的,这都属正常。
那么,依照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对 86 年后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其所记录在劳动手册内的每月社保缴费累计,退休时不被社保机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所缴纳的社保金额,只能进入于社保改革后的个人账户内。
为此,题目中的人员是 92 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95 年单位才正式实行社保缴费制度,显然按照社保法的相关政策,此三年是不能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2】、来自网友【树下酒仙】的最佳回答:
92 年参加工作,95 年单位执行交社保;这 3 年算不算视同缴费?
如果你所在的省市,是 1995 年实施社保缴费政策的(职工社保);单位并向所在地人社局办理职工社保缴费,建立职工社保个人账户;那么 92、93、94 年三年工作年限,根据国家有关社保政策,认同为“视同缴费年限”。
例如:安徽省是 1996 年 6 月份实施社保缴费政策的,那么在 1996 年 6 月份之前;已经在企业单位工作,并且是经所在地“劳动局”批准的正式职工;以前所工作的年限(工龄),参阅“个人档案第一份入职登记表”为准;办理退休时,被人社局认同“视同缴费年限”。
假如你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以前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指 1984 年以后招聘、招工的合同制职工),需要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费;记得那时每月从工资中代扣“几元”钱。如果你所在单位,三年未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需要本人先补缴断欠费的。然后才认同为“视同缴费工作年限”,不作为“社保实际缴费年限”。
举例说明:
2018 年 2 月份,我为家属办理退休时,就遇到“个人档案”记录中,有 93~96 年四年间,“职工养老保险”原单位代扣代缴保险费;我家属是“合同制内招职工”,属于外单位借调我原工作单位人员。社保工作人员建议一次性补齐后,办理退休;核算视同缴费多 4 年年限,对养老金核算有很大作用。于是我决定补缴 4 年,共计补缴养老保险费 9999 元(含滞纳金)。
注意:
假如所在地省市是 1992 年实施社保缴费制度的,而你单位是 1995 年才申请“职工社保”缴费的,那么这三年按社保缴费政策,是不算“视同缴费”,也不在“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范围内;属于所在地的工作失职,需要原单位按社保缴费有关法规制度,代职工补缴这三年“社保断欠费”保险费,是作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