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告知书,有什么坏处吗?
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王万东法律服务】的最佳回答:
事物总有正反两个方面,具体的检察院叫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好的方面,也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方面。好的方面大家有可能都知道,在此就不做赘述。
重点说说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方面,也就是题示说的有什么“坏处”,希望对被告人有所帮助。实际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是带有诱骗性质的,公诉人为了省事或者想减轻自己的责任,会从各个方面诱导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有的案件说实话,很多是在罪与非罪之间,被告人很可能自己都分不清其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无罪还是有罪。只是到了那种环境有可能给自己一种有罪的暗示,经过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讯问、诱逼等措施,就很容易迷失方向,出现所谓的“虚假自白”的现象,就很容易认为自己犯罪了。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自己承认了有罪,这就是铁板钉钉。
所以,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另外就是提醒被告人注意这一点,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会减轻处罚。但对于没有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被告人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如果对未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被告人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一定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这种行为(案件有问题私信关注我)。
【2】、来自网友【龙哥哥说法】的最佳回答:
检察院安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什么坏处,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 2018 年刑诉法改革期间,新增加的条文,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是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这项制度,经过近五年的实践,基本上已经趋于成熟,也被广大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所认可,切实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诉辩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运行中的模式,主导作用的是检察机关,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环节、起诉环节或者审判环节都可以提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单独评价的从宽处罚,而是结合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在这个基础上再次从宽,就是更大幅度的从宽。当然,提出的越早,从宽幅度越大。比如,在侦查阶段认可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会做好记录,随卷移送审查起诉,给予最大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是要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就是又认罪,更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要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于量刑的问题,有的案件会提出量刑幅度,有的案件就会直接提出确定刑期,因案而异。
现在的案件,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找到经验了,他们一边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边允许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因为他认可你的量刑建议,你还没有理由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能一边从宽处罚,一边与辩护律师交锋!
至于你说的好处与坏处,可以这么说,肯定是好处多于坏处。现在,侦查人员素质也高了,科技手段也发达了,司法机关都是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所以定性问题基本不会错的。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作用,这也更加说明你认罪认罚可以享受从宽处罚的优势了。
我要告诉你的是,认罪认罚真的没什么坏处,只要你的案件没什么争议,你就要认罪认罚。还有一点,对事实完全供述了,对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和适用。因此,可以灵活一些,尽量认罪认罚,然后对自己有利的还可以争取,但要把握好尺度,弄不好就被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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