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被告的答辩状强词夺理、捏造事实,我作为原告该怎么应对?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叶律师】的最佳回答:
被告强词夺理,捏造事实,甚至胡搅蛮缠,这都是正常的情况。
到了法院诉讼,你总不能指望着对方实事求是,如实陈述和承认相应的事实,配合你走完诉讼程序。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肯定是想着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这个立场也就决定了不少被告会胡说八道,倒打一耙,有的甚至还有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情况。
但对诉讼来说,最为重要的则是证据。对法官来说,他没有参与整个纠纷过程,不了解案件情况。都是口说无凭的话,那法官是相信原告,还是相信被告?所以法官所能了解和认定的事实,只能来自于双方的证据。
而证据呢,我们贯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方,你就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被告,同样要为自己的抗辩和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证据充分,完全没必要在意对方的胡搅蛮缠。对方的强词夺理,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决定性依据。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其行为将涉嫌虚假诉讼,可以申请法官对其进行处罚,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2】、来自网友【春天 K5Y0】的最佳回答: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开庭审理(我被迫撤销起诉),都有开庭直播,被告就胡说八道什么都在我弟弟家里签订合同,我根本不在老家。
2009 年我回一趟老家,被告为孩子上学,有两个合同,需要我帮忙签字。日期打印好 1993 年 3 月 20 日,因为我是表姐,房子就学校跟前。不帮这个忙过意不去,就举手之劳。
当时签订的一份,而这一份《合伙建房协议》被告在庭审递交几个版本?直播中可见证。
另外一份多张页面,年月日为空白,是我填上日期 1993 年 3 月 20 日,而这一份被告法庭上从来没有递交过。
再说我们家房子 1992 年姐弟妹三家合伙建造,被告出生 1976 年,才 16 岁,根本没有达到自然人!更谈不上有这个能力合伙建房?
涉案房屋口头约定出租给一个公司,二楼是办公室,三楼是被告在该公司打工者居住。
后来我才发现他与案外两个人伪造《合伙建房协议》内容一致,就签名各异。时间也是 1993 年 3 月 20 日。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 2018 年 3 月份我们办好不动产证,案外人向法院起诉我和我弟,诉求是我们侵权房产,当时根本不知道他们合伙哄抢,到 2000 年我行政起诉被告才发现的。《合伙建房协议》与案外人合伙伪造的。
被告一直将 1993 年 3 月 20 日,开庭审理都讲 2005 年时间,这个没有那个法条佐证。涉案房屋于 1992 年动工,次年年底入住。被告于 2005 年公司资江南路指挥部房产全部移交,与公司租房入住涉案房屋的。
而案外人他们起诉我之后,我反诉收回房子等。故此他们心里不平衡,同样的《合伙建房协议》被告办理不动产证。案外人所以一直纠缠,产生连环案的案中案。
涉案经过 2019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民事诉讼。然后行政起诉、上诉,被法院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投诉到国务院督察部门等。
本来一个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故此没有申请再审。咨询检察院大厅,要我再次民事起诉,真是涅槃重生一审打赢官司。
然而,被告上诉,二审也是因为案外人因果关系,遭遇报复枉法裁判,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其中因果关系非同一般,全部推翻一审判决,白纸黑字 1993 年 3 月 20 日假证据,被二审法院采纳,而且判决文书上 2005 年。
被告强词夺理、捏造事实,实属忍无可忍。因为伪造《合伙建房协议》,涉案房屋建好之后哪里还需要投资 2 万元建房无稽之谈,也不符合逻辑。
被告涂改国土证办理不动产证,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才是涉案主要证据的不适格。同时,我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小法名律,告知法条如下:
我一套房子被告涂改国土证变成他人合法财产,天理不容。
而且明抢暗偷。2018 年 3 月上旬我们姐弟妹三家到产权局领不动产证,我才发现三楼房子办理被告名下,理所当然我不允许被告领取不动产证。
次月我残疾人弟弟等陪同被告办理领取手续,被告伙同他妻子,当工作人员与被告签字之后递交不动产证到柜台上那一刻,被告老婆抢走逃之夭夭。
然后我才了解,一系列被告违法行为,涂改国土证,全部毁掉我们合伙建房账本和原始发票票据等。
在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出示 1992 年缴纳一万元费用收据,由于被被告毁灭,无法提供给市规划处,无奈之下我残疾人弟弟(我不知道他怎么到达广州,寸步难行)前往广州找原规划处领导(退休)请求解决,答复知道此事,但必须提交当年缴纳费用收据,才能办理手续。致使被罚款 2.4 万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