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个人占有,并且出售他人,合法吗?怎么处理?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一丝不苟新农民】的最佳回答:
雙方自願結合,土地歸誰種植,並不違規違紀違法,並會得到保護。
【2】、来自网友【守望三农 A】的最佳回答:
农村集体土地个人占有,并且出售他人,合法吗?怎么处理?
这种现象在农村不是个例,尤其山区半山区的农村,这种现象比较突出。分田单干后,农村没有发包的“计划外”土地,由于管理不善,才岀现了个人私自占有、出售、建房等现象,明知道不合情,不合理,可农民只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却没有办法处理。
农村在土地承包时,一些劣质土地,用生产队时的话说,就是那些“计划外”的土地,由于土质不是很好,当时给国家缴纳土地税时被列为“计划外土地”,发包时农民不愿意要这样的土地,就留在了生产队,由村里统一管辖。经过了这些年,这部分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可这些土地现在还存在吗?基本都让个人占有了。
有的是和村里打了招呼,有的干脆私自占有,有的建上了厂房、猪舍,有的连管辖界线都找不上了。农民只知道这些土地被别人占有了,怎么占的,合不合理,谁也说不清楚。如今生产队的老干部大多已经故去,剩下的因年龄太大也管不了这个闲事,农村的年轻人又不了解情况,时间久了,也就成了一种自然现象。
对于这个问题,农民是有想法的,集体的土地怎么可以让个人私自占有?如果是本村的农民用来从事农业经营,这样的情况还有情可原,可这些土地在谁的手里都说不清楚,无理占用农民的土地,自己还洋洋得意。这些问题农民只能看在眼里,他们是没有能力解决的。这些问题要真正得到解决,必须由上级执法部门下决心,认真听听农民的意见,从根儿上依法处理,归还农民的所有权。
【3】、来自网友【珈銘 vlog】的最佳回答:
在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买卖。在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有土地。这里比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里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天城国土。)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抽象的,法律上权利主体。尤其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客观上难以操作,只能由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行为。在目前对土地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享有权益缺乏必要的保证。再次,虽然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是农民集体,但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从来就不是有土地所有者来决定。有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实际上是为某些地方政府和派出公司控制和操作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只要村委会能批准就没问题。
【4】、来自网友【孤独的蘑菇】的最佳回答:
你好,我是孤独的蘑菇,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个人占用集体土地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侵占集体土地肯定是违法行为,此行为中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第一种是非法占地行为,第二种是非法转让土地行为。那么我们要怎样处理呢?我下面详细给大家说下。
非法占地后转让他人的行为要看具体的情节,如果只是非法占用荒地开荒,转让给他人,那么情节较轻,同一宗土地不能处罚两次,因此按照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处罚,没收卖方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下罚款。
如果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后卖给他人,那么将修建房屋成本扣除后,其余买卖土地获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 30%的罚款,还需要对土地受让方没收该宗土地,如果土地受让方不同意上交土地,那么对于土地受让方按照非法占地予以处理,罚款额度为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10 元以上的罚款,符合两规没收,不符合两规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法律是无情的,因此建议需要购买土地的人员在买卖土地时到当地自然资源咨询清楚,办理合法的承包、租赁、转让、过户手续,不要私下交易,私下签订的合同只在你们两人之间存在法律效益,国家土地主管部门是不承认私下交易土地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谢谢,我是孤独的蘑菇,喜欢可以关注我!
【5】、来自网友【留在家乡】的最佳回答:
农村集体土地个人占有,并且私自出售,这种现象不在少数。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售,只是转租、流转给他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是一种损害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大事。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在改革开放和农村土地承包之初,有些村办企业和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被部分村民承包至今,他们要么不交承包费,要么根据原先的租赁合同只缴纳很少的承包费,导致村民不满。
关于原村办企业用地问题。随着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这部分土地变得越来越值钱,若仍继续延续以前的租赁合同,放任原租赁人继续转租谋利,会显失公平,导致村民意见更大。可以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共同商定新的处理办法,要么终止合同,要么重新签订一个村民都满意的合同,还村集体和村民一个公道。
关于占用承包地以外土地的问题,也应该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有合同且多年来没有欠费履行较好也没有转租谋利的农户,根据全体村民大会的意见可以继续履行。对那些多年来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缴费的租赁户,要果断终止合同后重新发包。我们村去年按照上级政策,把村南的一块机动地进行了重新发包租赁,原租赁户要么继续承包、履行合同,要么退出,保障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村民们都拍手称快。
农村占用集体土地谋利的还有很多,村两委要挺直腰板,敢作敢为,实在不行就到法院提起诉讼,对老赖也不用太客气,一切为村集体和村民着想,才能得到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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