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龙卷风 dh】的最佳回答:
坚决铲除骑在业主头上作威作福的物业毒瘤,坚决清除肆意侵占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的物业地痞流氓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业主自治。黑物业不退还非法侵占业主的所有公共收益,就不交物业费
【2】来自网友【城市生活广角镜】的最佳回答:
地下车位开发商“以租代售”是否为“有效买卖”?【解答】实践中,地下车位分两种情形,一是人防工程;二是未将建造地下车库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且未将地下车库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公摊面积之中的。人防工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产权虽属国家,但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对车库进行租赁使用,租赁最长时效为 20 年。但有的地方是可以按规定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销售的。如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库(含人防车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后,可按规定进行销售。未公摊面积的地下车库(未计容,办理不了产权登记),开发商多以“以租代售”形式进行处置,长期使用权期限与住宅同年限。如果要从合同意思表示的深层探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开发商以租赁合同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而业主坚持认为是在购买能办产权登记的车位,开发商又不能证明其将“签订长租合同是为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情况告知业主及业主明知该情况仍签订长租合同,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无效或撤销合同;二是开发商以租赁合同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而业主坚持根据合同条款内容认为是租赁车位,开发商又不能证明其将“签订长租合同是为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情况告知业主及业主明知该情况仍签订长租合同,那么应当认定为租赁;三是开发商以租赁合同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并且能证明其将“签订长租合同是为了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车位”的情况告知业主及业主明知该情况仍签订该长租合同,那么应当认定为有效买卖。【法律】◆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 号)法院判决参考:(2016)苏 0991 民初 909 号(一审)(2017)苏 09 民终 1698 号(二审)(2018)苏民申 4351 号(再审)注:江苏三级裁判都认定:开发商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开发商依法对其所有的地下车位有出售、附赠、出租等权利。开发商把同住宅年限的车位使用权以租赁合同让渡给业主,不是使用权的让渡,而是所有权的让渡,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为买卖。
【3】来自网友【说法惊堂木】的最佳回答:
只售不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拨打 12345 向当地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投诉
【4】来自网友【王震说法】的最佳回答:
这涉及到车位归属,如果车位所有权归属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决定是租是卖。如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则是租是卖由业主说了算。如何确定车位归属,看当时建房时的规划设计及审批,如果在当时就已经明确车位不是业主共同共有财产,那属于开发商的可能就很大。如果业主觉得在买房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车位开发的成本,可以起诉开发商,主张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江苏无锡有个案子,就判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5】来自网友【到处看看转转】的最佳回答:
好多人防也卖,没人管。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