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大学生捕获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十年」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可能继续申诉,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未雨绸缪 180973058】的最佳回答: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2015 年,两名大一生爬到树上掏小乌,被以危害珍稀动物罪判刑 10.5 年。当时就感觉到不可思议,如今,被判 10 年的罪人就要出狱了,看到报导仍然唏嘘不已。
人应该是第一被保护动物吧?!燕隼鸟毕竟还仅仅是二级保护动物,掏了 16 只,也不是吃了,而是卖给养鸟人,怎么能定如此重罪?养鸟是人们生活中一种风俗,请到鸟市上看一下,贩卖珍贵鸟的多了去了,家庭中鸟笼随处可见,这些鸟不去野外抓,请问出自哪里?电视上见过新疆人用猛禽大雕抓野狼,这些大雕不都是从小抓的训练出来的吗?如果都这样,将抓鸟人判了重刑,感觉到是小题大做。我们这里黄河上,有渔民将天鹅当做大雁抓起来煮煮吃了,当然要管!也只是罚款,沒收作案工具,拘留而已。保护鸟类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过当,不然就不能服众。像这种案件,罚款可以,按民事案件,行政处罚最好。
该案件已经过二审,并维持原判。且也经过了申诉,不过按法律程序,还可以申请再审。要尽可能的用法律保护自己。
【2】、来自网友【铁岭雄关】的最佳回答:
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大学生捕获贩卖国家保护二级动物被判十年,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可能继续申述,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国家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珍惜野生动物,将非法猎捕珍惜野生动物或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列入《刑法》第 341 条,依法惩处。该案的罪犯闫某不但犯有非法猎捕珍惜国家珍惜濒临灭绝动物罪,同时还犯有《刑法》341 条 1 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濒临灭绝的珍惜野生动物罪,理应从重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罪犯家属申述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申诉。
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大学生是犯罪时的身份,不是从轻判决的法定条件。纵观这起案子定性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且经二审终审没有错判。如果还要申述,那就是自找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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