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帮助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中年老刘聊财经】的最佳回答:
为逃避死刑执行而内外勾结,帮助女死刑犯怀孕,看似是一件不可能发生的荒唐事,但其实现实中也曾真实上演过。
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呢?下面就结合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下:
首先,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也被称为极刑,是最古老也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我国在内,死刑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对于这种剥夺生命的判决,判决时是非常慎重的,尤其是在当下“少杀慎杀”的理念下,之前很多适用死刑的罪名都剥离了出去,比如 2011 年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虽然有一些法学专家呼吁出于人道等原因废除死刑,但作为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极大震慑和惩戒,同时为了起到警示的目的,我国司法依然对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这些犯罪分子多具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行为影响极为恶劣的表现,比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
当然,法律也有柔情的一面,并非所有处级死刑罪名的罪犯都适用于死刑,除了规定审判时年满 75 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 49 条中还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是限制使用死刑的对象。之所以有限制使用死刑对象的规定,其实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以犯下死罪的怀孕妇女来说,毕竟肚子里的孩子是无辜的。
注意一点,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里要着重强调两点,一是该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也就是说对她们的判决,最高是无期徒刑;二是根据后来的司法解释,又将这一范围扩大化了,针对的不仅是“判决时怀孕的妇女”,而是扩大到只要在死刑执行前发现怀有身孕的,都不再适用死刑,此时是需要改判的。
司法在体现柔情和人道的一面时,可能就会被一些别有居心的人钻了空子,比如根据扩大解释,倘若是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女犯人,在等待最高法死刑复核或者死刑执行令签发期间而与看守达成某种不可告人的协议,为了达到逃避死刑执行的目的而帮助其怀孕,那么在死刑执行时岂不是就能逃避执行了吗?
这种猜测看似荒唐,但实际现实中并非没有上演过,确实能从之前的判决案例中寻觅到踪迹。那么作为使其怀孕的行为人,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二,多次拐卖儿童的女魔头拒不伏法,因为怀孕逃过一死
女性严某,30 多岁,拥有一副姣好的面容,她本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但虚荣心的唆使下嫌日复一日的正规工作来钱太少,于是走上了歧途,干起了贩卖妇女儿童的勾当。在短短五年的时间里,严某无所不用其极,通过哄骗、盗窃、抢夺等多种方式累计贩卖妇女儿童 20 多人,使得背后 20 多个家庭妻离子散。
2016 年,严某又得手了一个孩子,在这次贩卖儿童的犯罪过程中,严某抱着孩子坐车逃往外地。但孩子毕竟与她不相识,在车上大哭大闹,为了掩人耳目,毒恶的严某居然给孩子强行服下了超量安眠药物,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2017 年严某在盗窃孩子的时候,当场被抓获。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贩卖妇女儿童罪,判处严某死刑立即执行。严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似乎是在劫难逃了。
死刑判决后,严某被送到看守所,等待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和死刑执行令的签发。然而,对法条颇有研究的严某居然再次动起了歪心思,企图以怀孕的方式来逃避死刑执行。她的这一罪恶且疯狂的想法马上付诸了行动:凭借俊俏的脸蛋和许以事成后给予巨额回报,开始引诱看守人员黄某。黄某也是不争气,没有经受住金钱和美貌的诱惑,答应了严某的请求,导致严某怀孕。
就在死刑将要执行的前几天,工作人员发现严某怀孕了,于是马上自查并上报,最终法院改判严某无期徒刑。在自查中,黄某也浮出了水面,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三,黄某涉嫌受贿罪和强奸罪
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拿到巨额回报而帮助严某逃避死刑,这是受贿罪的一种体现。根据《刑法》第 385 条对受贿罪的表述,首先黄某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也不可能接近严某,再就是存在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就是严某逃避一死确实是黄某为其“谋取的利益”,因此黄某已经涉嫌构成受贿罪。
再就是涉嫌强奸罪。可能有些人认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毕竟严某是出于自愿,目的是逃避死刑执行,主动放任了关系的发生,而强奸罪必然是“违背妇女意愿”,并在过程中伴随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但其实在这个案例中,严某处在一个较为特殊的环境中,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纵然可能她没有采取反抗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为“胁迫或其他手段”,因为严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而是为了达到避免一死的目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表象自愿”。
判定为强奸罪并无不妥,比如之前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同样是服刑中的女犯人,其丈夫在外通过运作收买了监狱看管,给予钱财让其帮助女犯人减刑。后来看管的行为愈发出格,不仅收受了钱财,而且多次把女犯人以各种理由叫到办公室,实施侵犯。尽管女犯人为了减刑在被侵犯时表面顺从,但这是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一种表现,目的是为了减刑,本质上不属于真正的自愿。因此在事情败露之后,这名看守也被以强奸罪起诉。
综上所述,看管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尽管表面上看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当然,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倘若收受了钱财,还有可能罪加一等,比如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当然,上面严某的案例发生的时间已经较为久远了,事实上在如今的监管制度下,根本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例:
毕竟现在要求监管场所需要 360 度视频监控全覆盖,同时对于重刑犯,时时刻刻不允许脱离监控区域;再就是现行制度要求很明确也很严格,男性看守是绝不允许独自接触女犯人的,必须需要至少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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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自网友【眉山城眉山事儿】的最佳回答:
真实例子,美女死刑犯凭借自己的姿色以及巨额的报酬作为诱饵,多次引诱工作人员与其发生关系,最终,女死刑犯成功逃过一劫,工作人员却警服变囚服,就连他的领导都受到了牵连。
在 2012 年的时候,一个名叫小严(化名)的美女,因为嫌弃普通工作来钱慢,居然做起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勾当。因为自己长得漂亮,看上去人畜无害,在短短 5 年时间,居然贩卖了 20 多名妇女儿童,导致了很多家庭的破裂。
更可气的是,为了让孩子在火车上安静,她每次都会给孩子服用大量的安眠药。其中有一次,甚至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 2017 年,小严 35 岁的时候,终于被抓获,很快,在警察强大的审讯能力下,小严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最后将所有事情都进行了交代。
因为民愤极大、手段残忍且多次作案,最终,小严因为故意杀人罪以及贩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很快,二审的结果也出来了:维持原判。
如果不出意外,最高法核准以后下达执行令,小严就会被执行死刑。小严也知道自己的结果,在强大的求生欲望的驱使下,小严一方面凭借自己的美色,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让外面的人给予“糖衣炮弹”,最终,看守所里的一名工作人员黄某,经不住诱惑与其多次发生了关系,并最终让小严成功怀孕。
很快,这件让人震惊的事情,也引起了极高的关注。根据刑法第 49 条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哪怕怀孕后又流产,都不适用死刑!因此,恶行累累的小严,靠着怀孕捡回了一条命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工作人员黄某,却因为涉嫌强奸罪以及受贿罪,最终难当入狱,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当然,现在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男性工作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女性嫌疑人!同时,看守所方面硬件已经得到了升级完善,24 小时无死角监控,这种事情已经彻头彻尾的杜绝。因此,现在社会而言,基本上成了不可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