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1983 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 2 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东楚龙野虎】的最佳回答:
要知道三点:
第一点是股票而不是存款
股票是大家合股一种投资。根据股份制企业性质,投资的股份,比如这二元一股,如果信用社每年在经营中除去成本税收还有盈余,那么这盈利部分可以用来分红!假如一年信用社盈利十万元,信用社十万股,那么你这二元股每年可分红一元。如果信用社经营盈利为零或者亏本,那么这二元股票就不存在分红!因为这不是存款,存款必须给你本息,这是存款人合法权益!
为什么股票与存款这样不同呢?
这是因为存款是一种借贷性质,就是人家借钱给你经营,不管你经营好歹,你必须依法给人家本息!因为存款人是债权人!这债权人与信用社是债务关系!而股票是一种投资, 投资不属于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收益率。投资是一种自主经营关系,你拥有股票者不是债权人,而是经营者,因为你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决定企业领导人选举,决定企业改革与经营方向,你是股份制自主经营的主人,主人在自己经营中当然要自负盈亏!莫说你二元一股,就是万元一股拥有十几股的人,企业亏了也血本无归,找谁说去?
第二点,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企业改制转体甚至解体
股份制企业的存亡或改制,经过理事会或者股董代表大会决定,有权决定解体或者与其他单位合并,于是旧企业消亡了,新企业诞生了。在这生死之处,旧的股票一般也随之死亡失去效力,因为企业基本性质权力经营体制及企业结构全面更新,产生相应新的股票与新的股权人!一般来说,旧的股份企业死亡,都是因为资不抵债经营不善引起,就是说信用社资产(包括股权)已经无法偿还存款人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权人以股票抵债为止,不去倒赔本就不算了。所以你这二元股票事实上已经归零。应当懂一点有关股份投资法律,不要把股票当存款,以为永远不会失落!应当懂得企业经营不善时转为合并或解体时,股票事实上是会归零的,这是由股票性质决定的!
第三,有人建议找行政部门要说法,这不正确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切依法办事,行政部门不会给一张二元股票说法的。国家只保障在信用社经营中存款的公民合法权益,但也只能保障五十万元之内的本息,超出五十万元之外行政部门也不管,这是早有通告的。所以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不会为你二元股票动用巨大行政成本去调解的。应懂得股票基本性质,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民众,多学一些法律。让四十年前二元股票持有人去找行政部门调解,误导人去踢浑水,犹如没眼的笛子抱着吹,这令人瞠目结舌!
况且,为了 2 元钱股票,去采取行政手段,敦促相关部门,用协调方式解决,滴滴哒哒至少要二十天解决,这二十天时间你就是搬砖头一天还二三百元,真的不计成本,不懂时间就是金钱了?
当年苏北搞新长铁路是我们单位每人还投资五十元,现在那券票证还扔在我抽屉里,也没处兑现!为五十元找东找西,路费就不止五十元!就当为新长铁路作个贡献有何不可?
如果是万元百万元还有说头,二元,五十元有什么意思!人生健康放宽心态,少生病多长寿,就有了!
【2】、来自网友【守望三农 A】的最佳回答:
1983 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 2 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看到这个题目,让我想起了很多类似的事情。
以前农村信用社、农村供销社、乡农具厂,都有过类似的情况。我们家老人去世后,在收拾房间时,我也发现了一张股票,是 1962 年村供销社建新商店时的股票,票面是 6 块钱,票据已经发黄。
曾经问过相关人员,这张股票能不能兑现,都说没有这个政策,也不知道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出。
信用社也好,供销社也好,过去了这么多年,原来的当事人早已不知去向,而且如今已经翻盘好几次了,原来的名号也已经不存在了,已经由过去的小股份信用社,变成了如今的跨地区联合的股份制合作社。
找当事人找不到,找单位,单位也改变了字号,加上又没有政策,就像供销社如今已经卖给了个人,谁还来承担这笔费用。
按道理来讲,农民入股的这笔钱,无论多少,都是应该兑付的,当初如果没有农民的这笔钱,你不会发展到今天。钱虽说不是很多,可这在当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那么这个钱农民还能不能要回来?
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你想想,找原单位,原单位已经翻盘,是不会主动来承担这笔费用的,因为已经转制谁能来承担这个债务。如果走法律程序,现在打官司,说道又特别多,又是合同,又是时效,怎么追溯?恐怕法院也不会受理。
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行政手段,如果大家都有这笔股份,带着证据找相关部门,敦促相关部门,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就像我们这里供销社已经卖给了个人,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岀,原单位能不能承担,这就要他们原单位和买主来协调,如果原单位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民的股份问题自然也就能解决了。不然单靠哪个人岀面,怕是不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