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世后,其家属可以领多少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z 山海】的最佳回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的丧葬补助金,国家没有制定统一规定的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因而各省际地区的发放标准并不相同,一次性支付。已经掌握的提供如下:
(一)有的省份发给固定数额
江苏省为 6000 元,北京市为 5000 元,黑龙江省为 4000 元,重庆市为 2000 元。
(二)有的省份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 x 规定月数发给
辽宁省、广东省为ⅹ3;天津市、福建省为ⅹ2。
(三)有的省份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 x 规定月数+固定数额发给
上海市为 x2+6000 元。
(四)有的省份城镇居民月均收入ⅹ规定月数发给
贵州省为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在职人员ⅹ2。
丧葬补助金,应当是专款专用,用于逝者殡葬费用开支,由逝者家属掌握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二、抚恤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 号)文件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习称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习称参公人员),完全按照公务员人事制度管理。
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 号)的规定执行: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 x40。
(二)民营事业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 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因公牺牲
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 x40。
2、病故
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 x20。
(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五)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六)烈士的抚恤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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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自网友【周大珩】的最佳回答:
在生活当中,如果当事人是在国家的一些事业单位上班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所享受的一些待遇都是比较好的。最起码可以得到法律法规的正常保护,并且在日常生活当中一些伤葬费抚恤金这些都是可以正常领取到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多少?
一、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多少?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 20 个月;因公死亡发 40 个月;烈士发 80 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 6 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 10 倍。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 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 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 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 20 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 10 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 4000 元;因工(公)5000 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 210 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 190 元;农业户口一人月 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 150 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 65 元,抗日战争的增 80 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 100 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 70 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大家可以看出,针对抚恤金的发放,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发放,比如说因公死亡,或者说烈士这事先发放的抚恤金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在生活当中可以领取到多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话,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切实情况进行不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