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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需要满15年,那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也包括在内?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19 19:38:36 3次浏览

关于问题社保缴费需要满 15 年,那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也包括在内?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njhlj】的最佳回答:

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符合条件还可领取职业年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一、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 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执行。alsj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 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alsjs

【2】、来自网友【水波不兴 3291】的最佳回答: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事业单位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可以算在 15 年内,比如视同缴费年限有 20 年,那是不是可以不用再交了?

先说结论:身为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肯定要算在缴费年限之内。但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该而且必须继续缴费参保,绝对不允许停止缴费。为什么这样说?

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是所有社会保险事务的总章程。只要是中国居民,每一个人都必须严格地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这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基本前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的肯定是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退休的法定条件是: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时,才能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在下月开始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这是社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里有两个问题要特别地注意:

1、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一律为年满 60 周岁,女性干部 55 周岁,女性工人 50 周岁。

2、累计缴费 15 年,是法律规定的最小的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达不到 15 年的,一律不得办理退休手续;超过 15 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是越长,依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高,当然对参保人也越有利。这就是“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的激励原则。从这个角度看,法律自然鼓励每一位参保人长期地、持续地缴费。法律之所以这样硬性规定,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如果缴费年限太短了,总的缴费金额肯定就比较少,肯定支撑不起退休后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高标准的基本养老金就成了无源之水,可望不可及。

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这在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 号)中有明确规定(请看以下截图)。

也就是说: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 2014 年 10 月起才开始缴费参保。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请看以下截图)。

概括一下就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肯定包括在累计缴费年限之内;累计缴费年限 15 年只是法律允许的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的金额肯定越高

。这是很多人求之不得的大好事。

那么,

视同缴费年限为 20 年的参保人,是不是可以停止缴费参保呢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这就是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缴费的法律规定。这对双方来说都是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双方都不得违反这个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满足了退休的法定条件时,才可以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

更明确地说:对有用人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来说,不论视同缴费年限有多少年,只要是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还要继续工作,处于在职期间,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缴费参加所有的社会保险,绝对不允许发生中断缴费参保的情况。否则,无论是对职工个人、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违法行为。

更现实地说,如果职工个人提出不再缴费参保,事业单位肯定严词拒绝,因为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个人犯了糊涂,还要求单位跟上犯糊涂,真是岂有此理!!我问一句:你是和高标准养老金有仇呢?还是嫌钱多了烧手呢?

总之,能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位题主可真是够傻的,大概压根儿就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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