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中年老刘聊财经】的最佳回答: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选择回乡建房、翻新旧房的农民大有人在。
这类建设一般都由当地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承揽,他们往往安全意识偏低、年龄偏大、资质不全、设备简陋,很容易酿成安全事故。有些建筑队成员无可避免地会在事故中受伤、致残甚至是死亡。
一些房主为了规避赔偿责任,会事先与包工头口头或书面约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房主无条件免责,不承担任何赔偿,把一切责任推给包工头或者建筑队个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类“免责约定”是否有效呢?签订了该类协议就意味着房主一点赔偿责任都没有了吗?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诸如这类“生死条款”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签订了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
为什么无效?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第 143 条中规定,当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生死协议”处分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建立在生命权的基础上,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正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
但凡是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必然要经过法院的判决。“生死协议”显然是对个人生命权的“藐视”,违背法律法规,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
说白了,承揽合同中可以约定工期、用料、价格、质量等等各个层面,但唯独“生命权”是不能约定的,这是个人至高无上的权利,除了司法谁也无权支配、处理。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 506 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这一条说得更具体,无论受伤、致残还是死亡,均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而关于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不能出现在合同中的,即便出现了也是无效的。
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且不说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即便是在其他行业的用工中,假设承揽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个人承担人身损害,那么无疑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犯,如此一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就显得一点意义都没有了,用人单位在安全防护方面的投入必然会不重视。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这样的条款无效。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合同是对当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一切基于对等和公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予以体现,而非“厚此薄彼”。
拿上下游签订的供销合同为例,合同中约定下游客户无条件全款接货,无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损坏或者长期逾期交付,只约定了供货一方的各项权利而忽略了下游客户验货等各项权利,那么这种合同就是不对等的,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同样的道理,“生死协议”很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房主的责任,且加重了包工头的责任、限制了包工头提出索赔的权利,这样的条款即便签在白纸黑字上,也无效。
综上三个方面,即便房主和包工头在类似合同中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基于该约定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人身伤害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减轻己方而加重对方责任等事实,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房主如果有责任也无法因此而规避。
建房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谁的责任?谁负责赔偿?
从描述来看,建房牵扯到三方,即房主、包工头和包工头找来的工人。
房主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包工头)按定作人(房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同时承揽人获得报酬的关系。
包工头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工人从包工头那里获得劳动报酬,同时接受包工头的指挥、工作安排。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基于两种关系,赔偿责任是如下规定的:
《民法典》1193 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1192 条规定: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建房中有工人受到人身损害,建立在“承揽关系”的基础上,一般是无需房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而是根据工人和包工头的责任分比例承担。如果包工头尽到了提醒安全注意的义务、提供了安全的施工环境,那么包工头无需赔偿,工人自担赔偿。
当然,假设房主在建房过程中有指示等方面的过错,那么他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无可规避。
综上,房主把建房交给包工头,包工头招揽工人进场施工,两两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基于两种关系责任方面的划分,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一般根据工人和包工头的责任分比例承担,与房主无关。
但是房主如果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等方面的过错,那么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签订任何形式的“生死协议”都是徒劳的,这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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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自网友【淮北日月升】的最佳回答:
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根据这个规定,关于人身伤害的责任问题,是不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承担,即使是通过合同约定了,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具体因为建房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其责任一般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果是承揽建房,则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一般的责任主体是包工头,如果房主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大小适当分担责任。
所谓承揽,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包工头),他方为定作人(房主)。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大包”。
也就是说:如果盖房是“大包”的,房主只出钱接收最后合格的房子,其余的包工头说了算,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如果房主有过错(例如强令包工头违章作业),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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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雇佣建房,则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的责任在雇主。所谓雇佣,通过双方契约约定,“被雇佣者”(民工)为“雇佣者”(房主)工作(出卖劳动、提供劳务),并由雇佣者(房主)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也就是俗称的“清工”。换句话说,建房者只是出力干活,具体怎么干,房主说了算。当然了,在雇佣关系中如果被雇佣者有过错(例如违章操作),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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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义务帮工建房,则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由被帮工者承担。所谓义务帮工,是出于个人友情,不计报酬无偿帮助劳务的行为。在义务帮工造成的事故中,如帮工者本身有过错,也应适当分担赔偿责任。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农村建房中,如果所建房屋是 200 平米以下或三层以下,施工者无需具备相应资质。如果超过这一范围,则选用的施工队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否则,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房主要承担因选任包工队失当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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