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如何认定?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张伟律师说法(提问者)】的最佳回答: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与 14 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幼女年纪尚小,辨认和控制能力有限。幼女自己对自己性权利所作的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这也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另外,为了应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以不知道是幼女为由,来逃避刑罚。
2013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和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明知”并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对于和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要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如果明知构成犯罪,反之者无罪。
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哪?这个是一个主观性的东西,需要结合一些客观的证据进行分析。
比如受害人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中,受害人明确提到自己的年龄或自己上小学几年级等,这些都是常识性的东西,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推断出幼女的实际年龄。
另外幼女的衣着打扮及外貌也是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特征!比如幼女被着书包、身高多高、身体发育程度、说话状态等!
最后也要结合案发的具体环境、有无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当然,有的时候,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的支持下,被告人又多次供述不一致,可以采用测谎仪的办法,进行辅助侦查。
通过以上客观证据进行判断,嫌疑人应该是明知的,也应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于该罪,是否需要明知,法律规定进行了几次修改。从 2003 年 1 月要求一般都需要明知,到 2003 年 8 月该规定的暂时停止使用,再到 2013 年该规定的废止。
然后 2013 年 10 月最高院跟几个部门联合出具的针对不同情形而规定的意见!
修改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犯罪。同时,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努力做到罪刑相适应。
具体规定无论怎么样,都是指引我们不要犯罪,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犯罪后,进行狡辩。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不要为了一时之快,而抱有侥幸心里侵犯幼女的性权利!不然的话,等待你的将是刑法的严惩!
【2】、来自网友【泽润友生】的最佳回答:
深圳的民警朋友告诉我,根据 2021 年的最新法律出台,无论是否知道是幼女,还是幼女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按照强奸幼女罪判刑。男女发生关系,如果涉及到以下 7 种情况也是犯法的,建议了解为妙。
我有一个朋友,是深圳派出所的民警,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 J 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 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 20 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 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 14 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 14 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 14 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还是不知道是幼女,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 罪。
《刑法》的第 236 条内容:
强 J 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 Y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J 罪论,从重处罚。
奸 Y 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虽然不知道是幼女,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男女发生关系,如果涉及以下 7 种情况也是犯法的,建议了解为妙。
1、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
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
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 3 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
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 4 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 6 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
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
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
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
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
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
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
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
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
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 1 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 1 万给他了。
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 2 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
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
当阿伟拿到 3 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 3 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
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
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 系,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 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 罪。
《刑法》第 236 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 和 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 和 piao 娼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 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4、男女为了吸 D,经常约会,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出宾馆内吸 D,两人被“强戒”。
11 月 1 日晚上大约 22:00 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 2 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 D,还有吸 D 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 D 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 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 2 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 D 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 D 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 D 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经常约会,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 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 D 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 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 259 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 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 1994 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 8 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 月 28 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 258 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7、民警朋友也碰到过这种事情。
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入住宾馆,然后来了一个男人,这个男人没有登记。
被举报行为异常,民警到宾馆检查,经过审问,发现是拐 卖儿童的,受到法律制裁。假如宾馆知道,没有举报,也是会触犯法律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拐卖儿童数量、产生严重后果等的不良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这 7 种情况是犯法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写到最后。
1、和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知道是幼女,还是幼女是自愿的,一律按照强奸幼女罪判刑。
2、男女发生关系,如果涉及到以上 7 种情况也是犯法的。
3、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4、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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