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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后还能从事经营性创业或有工资收入的第二职业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11 11:02:51 4次浏览

关于问题公务员退休后还能从事经营性创业或有工资收入的第二职业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冰城夏都音乐之城】的最佳回答:

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 3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可以从 5 个方面来理解:

(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公务员因其他情形而离职的,比如,被辞退、被开除,公务员法未作限定。主要考虑是,被辞退和被开除的公务员已经失去良好的个人声誉,即使离职后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利用原所在机关产生影响。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 3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 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 3 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如果不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不管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受限制。如果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到非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公益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性活动、是否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不受限制。比如,某慈善团体筹集慈善资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所获收益用于慈善事业,在该团体任职应当不受限制。

(4)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 1 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5)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来自网友【放牛娃 161079998】的最佳回答:

公务员退休不代表不受纪法约束,目前的党纪国法对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兼职取酬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于 2014 年就已经明文规定: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 1 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由此可见只要有权力,就需要监督,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即便在本人离职、退(离)休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仍然需要监督,这也是纪律、法律规定离职、退(离)休后到企业任职“冷却期”和“冷却区”的原因。因此,离职、退(离)休后利用自己的丰富经验、专业特长,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必须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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