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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有法律效力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10 10:12:44 4次浏览

关于问题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有法律效力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张木法谈】的最佳回答:

通常情况下,具备民事合同效力,但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特殊情况下无效。

通俗点来理解:夫妻俩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但是,房子在登记过户给孩子之前,房子依然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此时,孩子还只是具备了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只是具备了请求父母过户的权利,若要将这一可期待的权利变为一种实然的权利,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夫妻协议离婚,有权对合法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也可以将共同财产约定赠予他人,当然,赠予的对象肯定包括自己的孩子,而无论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如果这种赠予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故意逃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那么,夫妻俩的约定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您怎么看呢?欢迎交流您的宝贵意见和看法。

【2】、来自网友【张亚敏律师】的最佳回答:

夫妻离婚房子约定给孩子,孩子的利益能不能有保障?本来我可以肯定的给你答复没有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自己都打架了,所以要慎重了,如果确定给孩子,尽早过户或者格外做一份赠与协议公证才能更稳妥。

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子被列入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 16 号(2014 年 9 月 2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 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 年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 49 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公布,由此可见该案例的重要性。这里我解释一下,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法律点,法院会以参阅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等方式作出引导,以统一裁判尺度。

北京高院把此案作为参阅案例以及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认可和强调的法律观点是这样的: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我们国家倡导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在此案中尤其明显。单亲家庭的孩子需要更多的关注,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此案判决充分的保护了孩子的权益。现实生活中离婚是谁都不愿意的选择,尤其是大部分人为了孩子留一个完整的家庭勉强维持,最后无奈必须离婚时也会考虑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原生家庭能给予孩子的,重建家庭很难达到,所以很多父母想到离婚时给孩子物质保障,比如把房产给孩子。物质生活能得到保障,相当于对孩子的未来上了份基本的保险。

离婚后父母一方可能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变化、经济负担加重等等原因要反悔的情况也很多。如果支持一方反悔即有违诚信原则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视为赠与完成,在过户之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正是因为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问题之间存在差异,法院才会将本案作为参阅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统一裁判规则。

最近最高院对再审的一个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夫妻离婚赠与孩子房产的法律结果有了另一种声音。

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房本下来之后登记在刘计名下,一直未变更到孩子名下。后因刘计对外欠有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刘计名下财产。刘计的儿子刘俊驰主张刘计已经将房产赠与自己,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房产的行为提出异议。法院的观点是房子尚未过户到刘骏驰名下,赠与未成立,房子仍为刘计所有。此案的判决与前述案件的法律精神存在矛盾,尤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禁让人猜测难道法院对于夫妻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孩子法律后果的指导精神发生改变?

我认为尚不能因此确定,我的理由如下:

1、前述支持赠与的案件是北京高院列为参阅案例和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说明法院内部对此类案件达成的共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意义。而第二个为个案,本来现实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普遍意义。

2、两个案件的背景不同,第一个案件是父亲反悔,法院的判决即否定了不诚信行为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第二个案件由欠债引起,房产受赠人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法院选择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夫妻通过离婚躲避欠债屡见不鲜,但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自由,离婚又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认定为逃债而离婚有很大的难度。虽然本案离婚有无此目的,无法查证,法院作出一个判决还需要考虑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对类似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制的作用。在目前诚信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法院作此判决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3、两个案件法院适用的法律点不同,第一个案件是合同的撤销,第二个案件是合同的成立。但仔细研究会发现第一个案件法院的判决观点是房子赠与行为是离婚意愿的达成、财产分割等等整个离婚事项的一部分,一部分的反悔将会破坏原来的整体性,故法院不支持。而第二个案件主张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同样也是会破坏整体性,按照第一个案件的审判思路也是不应该被支持的。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法律以及法律的指导精神都会有更新、修改和完善。在此提醒,稳妥起见,夫妻离婚约定房子归属孩子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因为有贷款或者房本未下发存在办理过户登记的客观困难,建议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此文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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