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询价采购可定品牌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SCAN 采购专家】的最佳回答:
公司的小唐今年接到一个引进机械手来达到生产线自动化的项目。
机械手的采购不同于普通生产原材料以及企业易耗品的采购,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也需要花费时间甄选,并且项目金额比较高,后期调试试运行,试生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但是呢,应用机械手可以减轻工作强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避免人身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的替代人来安全地完成作业,有节奏的进行生产,因此公司对这个项目还是非常重视的,希望通过这个项目解决用工难的问题,实现相对稳定的生产品质,改善工程的生产环境。
一、存在问题
项目一开始公司就成立了项目小组,专门来做这个项目:采购副总负责采购战略的制定,生产部技术经理提供生产技术支持,品质保证部门经理负责品质验证,设备采购经理细化采购步骤,采购员执行采购流程,厂商执行总裁负责方案研发以及生产的配合。
但是项目一开始他们就碰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比如说前期对机械手供应商没有任何资料,现场各种异形工序的设备和机械手配合也比较困难,在行业里也没有什么先例可以参考,现场各部门的配合也非常难,再加上机械手高昂的价格,导致项目进展困难重重。
其中最困难的是他们找了十几家机械手的供应商,如何从中能够找出一家适合的便成为重中之重。毕竟在这个市场上,有四大家族领先,还有其他大大小小技术突出的日德供应商。国内的厂商呢,可能技术能力一般,但是价格便宜,服务周到,很多应用也不是说不能考虑。
但是我们又不能在一个工厂里用几家品牌的机械手。最后只找到一种。因此,这个评审的过程就变得很困难。
二、解决方案
小唐已经在公司开过好几次项目会了,经过努力,把这十几家公司的资料都要了过来。但是如何进行下去,选出一个合适的供应商就成为摆在他面前的难题。
采购副总希望找一个规模大的公司合作;工艺部希望找一个研发技术能力强的;生产部希望供应商能灵活的服务和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品质部希望能够满足各项质量标准;采购部当然希望价格便宜。
经过采购部门的仔细探讨。小唐制定了如下采购策略来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第一步,要定义评审的各种标准。
第二步,要定义各种标准的权重。
第三步,要一起讨论各家供应商的优劣。按照标准来打分。
第四步,分数打完之后要及时冻结结果。
第五步,采购部出面去进行价格谈判
第六步,综合考虑结果之后得出最终的决定。
很明显,在这个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是各项标准和标准的权重,以及最后大家对各家供应商的评估。因此,整合内部各方的期望,制定决策矩阵就变得非常关键了。
首先,在评估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把各个部门的技术要求都变成标准罗列出来。
如下图所示:
然后,在各个标准之间进行讨论、排序,最后得出权重,如下表所示:
最后,把所有人的要求和期望整合到一张表中来,对供应商进行评分,从而得出一个客观的评估表。
只有这样,大家才能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而不是面对一堆杂七杂八的供应商信息进行讨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谁也不服谁。
在这个评审的过程当中,我们不仅考虑到技术的能力,也考虑到供应商的规模,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供应商的管理能力和价格水平。
这种方法会让评审难的问题变成一种让人信服、有据可循的过程。
宫老师说
要想所有相关的人员心服口服,一套实用的决策工具必不可少啊。
【2】、来自网友【中采商学萍萍】的最佳回答:
可以提供三个品牌选择,但不能指定某个单一品牌
不可以。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拓展资料:
1,罗列备选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案例中这样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
2,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4,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 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 12 月份,该证书 11 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