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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19 14:05:08 6次浏览

关于问题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澹奕】的最佳回答:

《甄嬛传》开头,诸多的秀女参加选秀,夏冬春叫嚣询问甄嬛的父亲是干什么的,甄嬛直接说自己的父亲是大理寺少卿甄远道,夏冬春说“也不是多高的官嘛”。

实际上,甄远道的品阶的确没有多高,但是地位与权柄却不算低,因此甄嬛入宫之后,诸多妃嫔也曾说甄嬛“家世不俗”,要知道甄远道所在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咱们在看戏曲或者看电视的时候,经常能听到一个词叫做“三堂会审”,而这里的三堂,指的是古代所谓的三法司,放在现在就是公检法三大机构。

不同朝代的三法司,内涵都是不一样的,像是汉朝的三法司,指的是廷尉、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这三个,而唐朝的时候,三法司指的是刑部、御史台与大理寺。

唐朝的这个习惯,一直延续到了明清时期,这三个部门合称三法司,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通常能够让这三大机构一起出动审理的都是重大案件,因此也称作三堂会审。

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最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出现了雏形,当时被称作是廷尉。

汉景帝、汉哀帝时期,曾将其短暂更名为“大理寺”,直到北齐时期,才正式改为大理寺,所谓的大理寺就是执掌刑法,而那时候的官署机构当中,有一种就被称作“寺”。

秦汉时期的廷尉署,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掌管全国的刑事案件,而廷尉在汉朝的时候属于三公九卿之一,位高权重地位非凡,一般都是皇帝的心腹才能够担任。

南北朝时期,北齐正式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并且与刑部、御史台并尊为三大司法中心机构。

那时候的大理寺最高长官,就是大理寺卿,属于正三品,其下才是大理寺少卿与大理寺丞。

大理寺的设置,是古代为了集中皇权,防止司法权过度被刑部所掌控才设置的,因此那时候的大理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与刑部、御史台一起审核各类案件,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后来御史台被裁撤,明清时期大理寺与刑部还有都察院并称三法司,有时候也将这个部门称作是六扇门,是个地位非常高的地方。

许多人看戏看电视,都以为包拯大人是办案、审判与执法等于一体,这其实是完全胡扯的,因为古代的司法体系与现代也差不多,很多方面都是严格分开的。

历史上真正的包拯,其实并没有那么多的权柄,与戏曲当中的完全相反。

像是什么查案、审核与判决、执行等,都是分开由不同机构掌管,而古时候的三法司各司其职,大理寺只负责审核案件,刑部是处理,而御史台或都察院是监督的。

在名义上,大理寺的地位要比刑部低一些,尤其是在明清时期,大理寺的最高当家人是正三品的品阶,而刑部的尚书是正二品,地位高低立判。

但是,大理寺拥有的实权却并不比刑部低,他们也是有足够资格上朝参政的。

每每刑部所处置的案件,发生了疑惑之处,那么大理寺也有权提出异议,而刑部则能够上报皇帝再重新审判,由此就可以展开三堂会审,由三法司一起处置。

前期大理寺是牵制刑部分割司法权的存在,可以尽可能保证司法公正,可明清之后大理寺的地位愈发旁落,司法权几乎被刑部与都察院瓜分,大理寺成为了个花瓶一般的存在。

【2】、来自网友【吴钩的钩沉】的最佳回答:

许多人都说了,大理寺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这个回答其实是不十分准确的,如果要准确地说,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才相当于最高法院,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是最高法院,因为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权,只负责复核各地刑案,最高审判权归刑部,换言之,明清时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面详细介绍宋代的大理寺。

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设卿一员,为寺之长官;少卿两员,分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归“左断刑”审断;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诏狱、系官之物应追究者,归“右治狱”鞫勘。

作为一国最高法院,“左断刑”与“右治狱”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左断刑”以断刑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当于行政秘书)二员、吏人(办事员)五六十名;下设开拆司(相当于立案庭)、表奏司(相当于办公室)、知杂司(杂务处)、法司(相当于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当于秘书处)、宣黄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一庭)、磨勘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二庭)、详断案八房(八个刑事上诉庭)、架阁库(文书档案室)。

“左断刑”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以评事、司直、大理寺正为“断司”,负责详断案件,有点像审判委员会;以大理寺丞、少卿、卿为“议司”,负责复议“断司”审断的案件,类似于审判监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审之后,例由“断司”先作出初步裁决,然后送“议司”复议,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

“右治狱”以治狱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检法使臣、都辖使臣等法官,以及监门官(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二员、吏人三十余名;下设开拆司、表奏司、知杂司、驱磨案(掌涉案物资的调查)、左右寺案(相当于执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实审”)、检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审”)。

但元朝时,大理寺被取消。后来朱元璋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却未能恢复大理寺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大理寺只有复核之权,而失去了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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