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哪些情况不能确权?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三农参谋】的最佳回答:
这两年,有不少农民朋友们私信过我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这个问题。我想,大家之所以对这个话题疑惑较多,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对国家政策和确权登记的程序没吃透,导致在自家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推进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阻碍,确权工作不能顺利往下进行。那么今天我就借着题主的这个话题,介绍下对自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程序和事项,避免在确权登记进程中出现的各种“卡壳”。
目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进程中实行“三权分置”制度,所谓的“三权”就是指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背景下,“三权”既是一个整体,可发挥整体效应,同时三者又有各自的功能。
近日,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其中对以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安排,文件指出:
“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文件的精神,“三权分置”的有效形式即将形成并发挥效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审批程序也将从原来的繁杂、不统一、不一致变得简便、统一且有章可循。
对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下,享受这一福利政策的只能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而拥有城市户口的城里人对农村宅基地是没有使用权利和资格的。比如现在流行城里人去农村买房子,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也将会把这些城里人逐渐清退出去。只有农民才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资格权。在此约束下,拥有宅基地的农民还可以到银行用它进行抵押贷款,而这些福利是城市人无法享受到的。
那么,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该如何进行?
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村委、街道统一组织办理。由所在国土所和村镇建设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实施。登记工作是在所在地的国土所。我们要走程序,只需到我们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而不是像很多农民朋友隔过村委直接到上一级去办理,这也是很多人在走程序“空跑腿”、“多碰壁”的原因。我们整理好的材料可直接提交到村委,然后由村委负责人统一报送到乡镇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办理。
那么,办理确权登记我们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材料准备不规范、不完备,也是很多农民朋友空跑腿,进程推进缓慢甚至停滞的原因。不过现在办理确权登记的程序和需要的手续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完全一致。因此这里我也只能把我们需要大致准备的材料总结如下:
- ①如实填写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一般村委有纸质空表,也可到网上下载打印)。
- ②户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下所有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
- ③宅基地来源证明,也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之前的村民建房审批材料证书。如果证件遗失需要在村委开具遗失证明。还有些是 1987 年以前的老宅,没有用地审批来源的,也需要村里出具一个情况说明。
- ④地籍调查表、宅基地宗地图以及宅基地宗地界址坐标等,这些如果我们没有留存,可向村委协助提供。
- ⑤宅基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也就是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取得证件的需要村里开具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之类的证明。
- ⑥宅基地家庭所在位置,如门牌号等。
我们把材料提交之后,后面的就是村里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审核、登记、公示以及颁证等工作了,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按照指示及时对材料进行补充、完善。
不过介绍到这里,还要提到下面几类宅基地不能被确权的情况,有这几类情况的也就不要再努力走确权程序了。
- 土地权属存有争议且争议未得到解决。这类问题常见于老宅,通常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之间对土地权属发生的争议。
- 非农村户口的户家,比如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通过购买或继承取得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即便是做了公证,这块宅基地也不能被确权。这里也凸显出农民身份在农村的重要性,这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政策。
- 有了新宅,老宅子还没有归还,这里的新宅也是不能被确权的。这种情况在农村也很常见,比如有些人孩子成家而没有分户,另立新宅后新宅的宅基地是不能被确权的。
- 一些宅子建设在农村规划范围以外的或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也不能被确权。
- 改变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如将住宅用宅基地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也不给确权。
- 农村宅地基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一户多宅”情况里多出的宅基地也是不给确权登记的。
以上就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希望回答能够对需要宅基地确权的农民朋友们有所帮助,如有疑问也请下方留言。如果有用也请转发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2】、来自网友【昏鸦的啰哩啰嗦】的最佳回答: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一)、确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1982 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体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二)、登记。确权登记程序一般为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四个阶段:
1、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①、登记申请书;②、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③、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④、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⑤、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领取和门户网站下载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2、受理。①、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⑤、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3、审核。分一般审核、实地查看和调查。
①、一般审核。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实地查看和调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4、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哪些情况不能确权?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譬如通过违法违规建房、非法买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尚未处理到位的,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违反耕地建房“八不准”的等等。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权属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由于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争议解决前不能确权。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一般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都是无限期使用的。因此,不存在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主要是针对有年限规定的,譬如商品房使用权一般年限为 70 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这个是兜底条款,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较为复杂,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仅是我的个人浅薄之言,如有不当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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