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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加装电梯遭反对,法院如何判决?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21 17:07:54 5次浏览

关于问题小区加装电梯遭反对,法院如何判决?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海纳百川 135194590】的最佳回答:

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享有合法权益的一种私有物权房,简单的说:商品多层住房加梯是改变业主既有合法物权持有秩序及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说擅自加梯违反业主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是破坏既有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现有的法律条款为判决的规定,那么请问:加梯人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呢?有法律事实依据吗?以民法典 288 条相处理邻关系的一般性的原则性条款吗?这是不对的!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用真金白银以公平公正自愿在市场经济秩序下取得的合法私有物权房,是业主自行选择的生活住房通行方式,买卖什么样的住房加梯人是非常明晰的,所以加梯人的通行困难并不是相对物权人的物权限制造成的,是加梯人自愿选择的,业主商品多层住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因此在反对加梯人依法登记确权取得的享有的合法权益上使用此条款作为反对加梯人“容忍”的判决依据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

反对加梯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证据:从规划审批到交付使用的各种资料看);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证据:房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物业管理审批及管理内容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法院判决应该使用一下规定:

根据民法典 289 条: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又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加梯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加梯的行为主张、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据,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规定的物权房。维持现状的判决应该是依法判决的结果。

其实、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享有的法益权房,加装电梯是加梯人在他人享有法益权房上进行的一种加梯诉求权益。具体能不能加梯是取决于两种权益管理的许可行为:一是与权益人的加梯协商许可,二是申请行政管理的许可,既有合法物权益永远大于申请权益,所以在业主享有的法定权益上加梯不存在多数人有合法权益之说,加梯是一种物权设立行为,采用任何形式的加梯比例表决方式加梯、都是一种变相的侵权行为。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2】来自网友【1xbnmv】的最佳回答:

法制国家,不违法行政是底线红线。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不受行政干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都没有决定能装不能装的权力。社区办、街道办只能是协调。人们须搞明白,倡导不是法定。既有商品房加装电梯违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加装电梯的首要条件都是必须“协商一致”,无一反对才可装。有一业主明确反对就不允许装。所谓“三分之二同意就可装”,“楼上有两个七八十岁老人就可装”,这些通通都是梯托断章取义忽悠大众的托词,大家切勿上当。

【3】来自网友【巴国老骏马】的最佳回答:

民法典第 278 条仅对"改造、重建"两种情形有"双 2/3"的规定,而增梯是新建行为,根本不能适用民法典第 278 条规定,应该按民事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增梯。

【4】来自网友【111 红辣椒】的最佳回答:

既有商品多层住房加梯不是单纯的影响不影响的问题,是合法不合法问题!商品住房其实就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下的法定产物,这种以经济手段建立起来的物权秩序及物业管理秩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物权权益的持有秩序,任何蓄意、擅自、强制改变业主既有法定的物权占有秩序是标标准准的不法行为,是破坏既有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5】来自网友【A 东大沟】的最佳回答:

我没有老旧小区房,但是我觉得此类房当初购房的时候应该是有价差的。你加装电梯后无故破坏了原有规则。加装可以,但必须是一票否决制。因为老旧小区的楼栋间距不会太大,你安在任何位置都会损坏部分住户的采光和隐私,或者是通行不便,还可能房屋严重贬值。国家是鼓励安装,不是强制安装。有的人说家里有老人不方便,当初你买房不知道啊?这也不是你占人便宜的借口吧,占便宜可以,但总要人家同意吧。还有说少数服从多数的人。我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我们八个人都同意你把你的家产捐了,你同意吗?这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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