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已收到 offer,之后被告知入职申请被拒绝,这合理合法吗?为什么?一共有 4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杭州应律师】的最佳回答:
发出 offer 又拒绝入职的,是违法行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的
【2】、来自网友【有态度的小斌子】的最佳回答:
我自己有相类似的经历,所以我还真的有查过相关的一些规定。
我先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自己在去年 11 月份的时候开始找工作,在 12 月份的时候,陆续有几家单位在联系我。我选择了一家单位之后,对方给我发来了 offer。但是关于入职时间有一些问题。总之最后协商的时间是过年之后。我在去年的 12 月 31 号提交了辞职报告。等待一个月之后离职,然后去新的单位报到。因为疫情的原因,我在 2 月份还特意跟那边的人事联系了一下,说是报到的时间可能会晚一些。当时对方还说没有问题。但是三天后突然在晚上给我发消息。说全面停止办理入职手续。对于当时的我来说也是晴天霹雳。毕竟我辞职报告都交了。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我没有在这家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然后我就了决定把辞职报告要回来了,领导也同意了。
我当时其实就想到了跟你类似的问题,就是我一旦辞职了,对方不录用我,这不是很亏吗?我查了一些相关法律。主要的观点是这样子的:offer 其实属于主动邀约,它是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拿到了对方盖有公章的 offer,去办理入职却遭到拒绝后,是可以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的。通常情况也是会支持劳动者这一方,主要原因是因为给劳动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的结果呢,一般也是赔 Offer 上约定的三个月的工资。劳动部门是不会强行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
这里也要提醒一点就是,你收到的 offer 一定要有相关的要素,比如说提供的职位,岗位的薪资待遇,对方单位的公章之类的
因此像我这种情况呢,就不能向对方进行索赔。因为虽然对方违约了,但是对于我来讲,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而赔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给对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对于题主而言,你是从什么状态收到 offer,办理入职好像就成为了焦点。如果是待业状态,在目前疫情的情况下,可能会比较困难一些。坦白讲,很多单位不接受入职也是单位自己的无奈。像我的话,我就还是比较理解,不录用我的那家单位。但是你如果是在职状态下收到 offer,从原单位离职后再去办理这家单位的入职手续遭到拒绝。那这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比较高一些。
总之疫情期间找工作确实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另一方面,虽然这样的做法不是很好,但是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其实找工作的时候也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尽量多找几家,多谈几家。争取是你有几个 offer 可以选择,因为其实对于人事来讲,虽然他已经发了 offer,但是他也做好了,你不来的准备。这对于人事岗位来说真是家常便饭,司空见惯。毕竟在找工作这件事情上,求职者属于弱势群体。
【3】、来自网友【赣州南康区段民生】的最佳回答:
第一,当然不合理不合法;
第二,当权者玩弄职权的手法一目了然;
第三,当权者作贼心虚;
第四,当权者视我国法律法规为无物;
第五,当权者受太上皇训斥无奈而为之;
第六,与兄弟企业竞争所致;
第七,更有甚者,以金钱为诱饵,使人上当受骗;
第八,这种企业不讲诚信原则迟早会倒闭和关停並转;
第九,干净的人生人品不要,专门搞歪门邪道;
第十,其手下一大批“狗头军师”使坏使阴招,损人利己,终将成为了短命企业;
第十一,换班;
第十二,另聘高人;
第十三,再如此下去,必将自取灭亡;
第十四,快要走入人不人鬼不鬼的歧途了;
第十五,小脚女人走路,永远难有发展。
【4】、来自网友【合肥律师税务师刘志汉】的最佳回答:
不合法,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劳动法》《民法典》的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分析建议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 offer,双方已对录用入职事宜达成一致,也就是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向不特定的人员发出招聘广告,是法律上的要约邀请,当劳动者表达应聘意愿,这是要约,在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 offer 时,这是对应聘者的要约的承诺,承诺到达后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用人单位在给应聘者发出 offer 以后,又无故拒绝录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就招聘录用事宜,双方已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合同关系,一方不履行就构成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发出 offer 拒绝录用,将要给应聘者赔偿哪些损失?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在发出 offer 后,又不能按时录用应聘者按期到岗上班,这时候对应聘者这些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譬如交通费、合理时段的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等,招聘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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