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在清代杀奸夫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虎皮猫大人 1027】的最佳回答:
清朝法律关于“杀死奸夫”的内容略显疏漏,虽然本条对使用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显然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奸所一般为隐秘之所,那么对于调戏是否成奸,旁人并不知晓,亲夫将奸夫、奸妇一并杀死,如何判断是否成奸?同理,奸夫、奸妇是否已就拘执自然也是由本夫判断。三种限制使用的情节,仅有“非奸所捕获”具有比较实际的意义。因此,这种立法中明显的疏漏必然带来司法中的困惑,条例的不断增加大致也反映了这一现象。与清律其他内容相比,“杀死奸夫”条所附例文是明显多于其他律文的。
具体如下:一、非奸所获奸,将奸妇逼供而杀,审无奸情确据者,依段妻致死论。如本夫登时奸所获奸,将奸妇杀死,奸夫当时逃脱,后被拿到官,审明奸情是实,奸夫供认不讳者,
将奸夫拟绞监候,本夫权八十。其非奸所莰奸,或闻奸数曰杀死奸妇,奸夫到官供认不讳,
碗有实据者,将本夫照已就拘执擅杀律拟徒,奸夫杖一、徒三年。
二、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止依不应杖;非登时,依不拒捕而杀。
三、奸夫已就拘执而欧杀,或虽在奸所捉获非登时而杀,并须引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
四、凡非应许捉奸之人,有杀伤者,并依斗杀伤论。
五、奸妇自杀其夫,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六、因奸谋杀本夫伤而不死,奸妇依谋杀夫已行,斩;奸夫依谋杀人伤而不死,从而加功,满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绞。
七、奸夫自杀夫之父母以便往来,奸妇虽不知情,亦绞。(以上诸条,先须得奸情确审得实,乃坐。)
八、凡奸夫同谋杀死亲夫,系奸夫斩决。如谋杀亲夫之后,复将奸妇拐逃,或为妻妾,或得银嫁卖,并拐逃幼小子女卖与他人为奴婢者,亦均决。(本夫纵奸者不用此例。)
九、凡因奸同谋杀死亲夫,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妇仍照律凌迟处死外;若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谋杀,或奸夫起意系知情同谋,奸妇皆拟斩立决,奸夫仍照律拟斩监候。其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如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虽于奸所登时,仍依故杀论。若本夫先经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后索诈不遂杀死奸妇者,将本夫依殴妻致死律拟绞监候。
十、亲属相奸,罪止杖徒及律应监候者,如奸夫将本夫杀死,或与奸妇商通谋死者,奸妇依律问拟,奸夫拟斩立决。
十一、本夫纵容及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后奸夫自杀其夫,奸妇果不知情仍依纵容、抑勒本条科断,不在拟绞之限。‘
十二、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奸,奸夫情急拒捕,奸妇已经逃避,或本夫追逐奸夫已离奸所,拒捕杀
【2】、来自网友【杨过的大仙】的最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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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是得分情况对待,不同情况的处罚是不尽相同。
第一种,抓了现行,当场就把奸夫给杀了,大清律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可见清律鼓励杀奸捉奸,打死奸夫,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的。大清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上是打几十板子,不会要求偿命,处罚很轻。
第三宗,抓了现行,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又不敢私自杀了而送到官府处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这种规定估计也是在惩罚丈夫的无能吧。
再来说说清代怎么处罚男女通奸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后,出轨的妇女还要面临丈夫的处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谅,也可以将她卖掉。
最后,如果捉奸时,奸夫淫妇不配合,把捉奸人打伤的,则要被判处绞监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门庆和潘金莲一样,奸夫淫妇谋杀亲夫的事情,那么奸夫会被判处斩刑,淫妇则被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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