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为啥罪犯确定了的罪犯行为,永远是“嫌疑人”定罪了哪里有疑问?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小脚大鱼】的最佳回答:
谁告诉你永远是嫌疑人了?法院判完了就不叫犯罪嫌疑人了!
【2】、来自网友【升级版大叔】的最佳回答:
我先纠正如题一个错误的地方:罪犯确定了犯罪行为,不会永远是“嫌疑人” 的称谓,经过法院审理定罪之后,就没有“嫌疑人” 的称谓了,要么是罪人、犯罪分子、罪犯,要么就无罪释放,是自由人。
我不是司法系统里的人但是我十几年前看过《刑法学》 这本书,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 是一个人被法院审判定罪前的称谓,也就是说,一个案件里的“犯罪嫌疑人” 在没被法院审判定罪之前,就算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或者完全可以确定案子就是他干的,也是不能直接叫他做“罪犯” 的。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的区别是法院的审判结果出来没出来,确定没确定,之前的叫“犯罪嫌疑人” ,之后的叫“罪犯” 。因为一个人在法院判定之前是以没罪论处的,只不过涉及案件的主体关系,他们是被怀疑是犯罪之人,这是一个很严谨的法律问题,一时半会儿也说不清,但是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所以才有“嫌疑人” 的称呼。
我特别想说的是我国台湾的刑事案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 ”的名字,不仅仅称呼上有所隐晦,就是写出来的时候也要有所避讳。比如一个刑事案件中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张老三,台湾那边和我们大陆一样,会称呼张老三是“嫌疑人” ,而他们在公布消息的时候,写张老三的名字的时候会写成“张 0 三” ,把名字的中间那个字用 0 代替。
话说回题目的疑问,大概内容也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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