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法官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裁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吗?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王先生黄河东流去】的最佳回答:
问你:你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正确吗?????
【2】、来自网友【唐先明 75443043】的最佳回答:
依我之见一一
“欠债还钱,千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些几千年老祖宗留传下来谚语告诉人们做人要讲诚信丶正常的人际关系丶善良的民风人情丶具有“公序良俗”正常合法的民间小额借贷是基于邻里和熟人之间的相互了解丶相互邦助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情依理依法都应该信守承诺按期归还。
可是一一如今这“有借有还”居然还存了法律问题了。简直可笑!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意思是人如果不讲信用,就不可能叫人。不叫人?那叫什么呢?叫低等动物丶牲畜。居然今天还有人以“借条”没有还款时间而狡辩可永远不还。
依我之见:本案例法院的判决真正体现了“人间正道是沧桑”,人间的正道是永存的,这个好的判决维护的是善良的人情民风的“公序良俗”既然借了人家的钱,无论何时都应该还人家,还有脸让人家向法院打官司还钱?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案法院关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亦可永远追诉的判词是完全合法丶正确的。
因此,坚决支持本案法院合法合情合理的具有“公序良俗”的优秀判决。
【3】、来自网友【庄心审判】的最佳回答: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实践中口头上讲的欠条很多时候实际上是借条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面,就是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约定还款,这个时候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于是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内要提起诉讼。
至于未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就不知道借款什么时候到期啊,出借人也就无从知道自己的权利什么时候受到损害了;当然,如果中间什么时候出借人有向借款人催讨过,限定什么时候还,那就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催讨过,那借款人起诉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啦。
如果该欠条本质上不是借款形成的借条,而是因为之前的合同、合作等经济原因形成的
,那立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本身就是对到期债务的确认,也就是从立欠条的时候就要起算诉讼时效了。
【4】、来自网友【老韩闲聊】的最佳回答:
我认为,法官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为由,裁定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
在民事活动中,书写借条、欠条是常有的事,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借条和欠条,都表明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财物的事实,但是,两者形成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不相同。
借条是债权人附条件地“出让”权利的产物,如借给别人 10 万元,需要债务人出具借条;而欠条往往是当事人不能及时支付别人财物而立下的凭据,如两合伙人分红,管钱的人暂时拿不出钱来,只有写一张欠条。实际上,借也是欠,但欠不是借。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一般都为 3 年,而且都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债权人最近一次主张权利的次日起算,欠条从其成立之日起算——因为从“欠”的那一天起,损害就已经发生了。所以,欠条的债权人更要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
所以,法官裁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理由不应该是未注明还款期限,只可能是:①欠款时间未满 3 年;②欠款时间虽满 3 年,但因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其期限需重新计算,而新的期限未满 3 年。
【5】、来自网友【法眼扫描】的最佳回答:
法眼扫描不同意法官的观点。
诉讼时效对一个案件来说,太重要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原告方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告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成立的,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因为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还规定了,如果开庭中被告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法官不能主动提及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被告一审没有想到诉讼时效的事,二审回过味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是不管的。
诉讼时效现在规定的是 3 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区别也是比较大的。
借条类似借款合同,上面会记载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如果借条上没有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可以一直存在,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钱,所以借条上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时间,法官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没有问题的。
但欠条不一样,欠条表明是已经拖欠款项了,出借人也知道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从欠条出具之日,出借人就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这个时候计算 3 年,如果 3 年内出借人没有提出还款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或许有人认为,难道仅仅因为过了 3 年,拖欠的款项就可以不还了?这不是鼓励赖账吗?
当然不是了,而是敦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关心自己的权利,你让谁去保护你的权利呢?
法眼扫描代理的一个案件,委托人是北京的一家公司,17 年前在陕西一家国企买了 75 万元的车,结果现在陕西这家国企改制,在审计的时候发现还有这么一笔款没有要回来,就到法院起诉。
因为年带久远,北京这家公司人员退休的、辞职的,关于这笔购车款啥资料都没有,但原告的购车合同一看就是真的,提车的手续也有。
北京这家公司只能做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说每年都会有业务员联系被告,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说,诉讼时效应该是每一个案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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