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可以同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维权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高能管杨建学 ad7o(提问者)】的最佳回答:
可以,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各是一个程序,在申诉不影响执行,执行不影响申诉的情况之下,必须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前后,启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生效的初字号、终字号裁判文书。反之,在法释(2008)14 号 18 条下,无法提供申诉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再审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犯罪的证据被驱回,证据包括监察委和公安机关需要的立案标准,纪委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书,而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再审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刑事法律文书需要立案标准支撑,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书需要刑事法律文书支撑,也就是说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同时启动。
所以,根据杨建学维权案为例,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前后,都可以启动执行程序。比如,执行回转前给再审申请人杨建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需要执行程序兑现,刑事法律文书需要的立案标准,没有执行程序支撑,没有收集提供,审判监督的再审申请就会被驳回继续执行。
【2】、来自网友【天平原理】的最佳回答:
从问答题意看,你应该是案件的败诉方,被执行人。《民诉法》已明文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并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本案中,如果有条件(判决生效六个月内),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申请再审已被驳回,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有受理申诉的部门申诉。另,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你只好配合,也可争取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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