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针对于强制执行名下无车无房的老赖,该怎么办?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还没想好呢叫什么】的最佳回答:
基本无解。现在灰色操作的空间很小了,尤其是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后,其中有一项就是暴力讨债非法放贷,还有就是地下 110 插手民间纠纷。 天天跟着人算软暴力,情节严重能判刑。爆通讯录触及帮信罪和寻衅滋事,也属于软暴力。
把人扣起来,现在没有时间超过 24 小时这个说法了,实施行为就可以定性为非法拘禁甚至是绑架。
卖债务人的隐私信息,逼迫债务人借网贷高利贷,涉嫌帮信罪和强迫交易。
买卖人体器官,一般人没渠道,风险也是无法控制估计。
【2】、来自网友【垫资诉讼】的最佳回答: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 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 22 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
根据《执行规定》第 41 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 46 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 47 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 3 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 50 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 51 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 52 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 53 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六、发出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七、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八、拘传调查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 61 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十、代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十一、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 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十二、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 3 月底前上线运行。
十三、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十四、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进行芝麻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 号)及《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 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 1111 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将与 21 家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总对总”的网络查控机制,并陆续为全国 30 多个省份的 3083 家法院正式开通了该系统。在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五、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六、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情场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十七、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修改,原条文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 号)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来自网友【淮北日月升】的最佳回答:
对于这种老赖,不要操之过急,坚持下去办法就会有的。
例如笔者一个朋友,案子胜诉后对方名下一文不名,财产早就转移一空。这位朋友坚持不懈,知道这个老赖是做工程的,便到其做工程的地方明察暗访,终于搞清这名老赖以别人的名义在承包工程获得不菲收入。后来朋友准备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老赖怂了,主动坐下来谈履行。
另一个有名的老赖是青岛即墨的武鑫(原籍沂水龙家圈社区营盘村),也是名下无一分钱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悬赏两万元征集老赖的信息,凡是提供此老赖准确行踪帮助法院拘留的,奖励一万元;凡是提供此老赖工作工资详细信息的奖励一万元。通过调查此老赖原来在即墨海博家居卖家具,后来卖衣服,每月都有六千余元收入。通过这些工作,大幅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这名老赖是九零后,正是谈婚论嫁的年龄,她要单身一辈子就到处躲。另外拒执罪的相关线索也是越来越充分,时机成熟将会对这个黑心老赖以拒执罪伺候。
以上回答供参考。
【4】、来自网友【向着大海方向奔跑】的最佳回答:
这种案例我相信十个债权人里面有七八个都能碰见,碰见这种情况是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法院把一切问题都让债权人自己去找线索,我试问一下债权人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有什么权利去寻找和查询对方的财产线索。是银行能给他们调流水,还是不动产或者车管所能给他们出示证明。什么也查不了怎么能证明欠款人有财产,如何申请再次执行。
首先我们要知道老赖是否真正的没有财产。其实这个很难鉴定,如果说老赖没有财产那么他是否有工作。有工作是否就有收入,难道他每个月的收入正好够他自己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吗?显然不是。那为什么不能多少还债权人点钱呢。几年过去了一分钱不还,法院那边也没有任何的惩戒或者制裁。放到谁,都会认为这笔钱等于瞎了。
很多老赖明目张胆的把财产转移走,而且还明目张胆的住着好的房子,开着好的车,每一天都吃香的喝辣的。但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所有的消费均由其他人帮他买单。这种情况合理吗?好像不合理,难道别人就心甘情愿的照顾他一辈子吗,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我想这其中的缘故不用把话说的太明,很多人都心知肚明。
是什么原因造就了他们敢如此明目张胆的不还钱。而且还信誓旦旦的喊着,让债权人去走法律程序。去起诉他们,他们的底气是哪儿来的,谁给的。
我本身就是一个债权人,借给朋友钱,一分利息没有。只是真心的想帮他度过难关,但最终没有想到,他利用了我们之间的友谊,完全在骗。事发事后,他又告诉我,如果说我能到派出所给他立案诈骗罪,他立马把钱全部还我。如果立不上,一分钱都不还我。让我去法院起诉他,他为什么敢这样说话。
事后我也到派出所去报案了,没有给受理。法院进行起诉了。官司也赢了,我申请强制执行的前一个月。他突然和媳妇儿离婚名下无任何财产。我的执行法官也说了,它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但由于现在但由于现在他名下无任何财产。我的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让我自己去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我问法官法院能否给我出示证明或者是邀请函让我去查找对方的线索吗?法官的回答是不能。我就问法官如果说我没有任何的证明去查找他,无论哪个部门都不可能给我查询那我怎么办?法官的回答那是你自己的事儿。我问法官如果说我查不到任何线索是不是等于我这个钱就瞎了,法官说差不多。后来别说我找不着对方的财产线索,我就是连欠我钱的人都找不到。我也去过法院咨询过找不着欠款人如何对应,法院说他们也找不到没有办法。
我说到这里我相信很多人都明白了为什么很多人都欠钱不还,有钱不还。因为所谓的后果或者答案他们早已心知肚明。或者说是无所畏惧。
【5】、来自网友【心想事成 9787】的最佳回答:
关键是对老赖虚设的高消费,高铁,飞机,都没有用,像有些老赖,几千块钱都赖着不还,一万块都赖着不还,,法院也是走程序,拉黑了事,你试试关他半个月,一个月看看,一年两次,看老赖还多嘛,法律不完善,老赖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没有了诚实守信,,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针对于强制执行名下无车无房的老赖,该怎么办?】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