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罪犯告知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刑侦人员没找到证据,罪犯无罪释放,律师不担责任吗?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魏诺亚】的最佳回答:
不但要担责。而且还要判刑。因为扭曲了律法。玷污了法律同时也改变了实事。对抗了正义。
【2】、来自网友【来风 102781141】的最佳回答:
这种情形担不担责,得看是否具备如下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时,律师的身份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肯定的无责,否定的,可能有责。
为什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时无责?这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委托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告知律师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有一把防身的上方保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有委托人保密并不受法律追究。注意:这条规定只适用于委托律师是在办理既遂案件时适用。如果犯罪是准备阶段或者正在实施阶段触犯了该条款的但书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就不享有豁免法律责任的特权,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时,知悉犯罪人的秘密而藏匿,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此时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是诉讼案件中的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关系,没有了护身的上方保剑,不能依据前述刑诉法的规定主张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是作为一般证人的身份,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律师不配合,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保守秘密,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得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律师只有是在办理既遂案件时,是犯罪人的委托人,才可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享受豁免权。如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的,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3】、来自网友【黄昭湖律师】的最佳回答:
作为律师,是有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的,因此即使是律师知道了案件的真实情况,知道了案件的证据所在。但是他出于职业道德,出于对委托他的当事人负责,他也只能选择沉默,只能在本案已有的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来发表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是一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因此,如题所述,律师无须承担责任。
要知道,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它的道理存在的,因为面对着强大的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司法机关他们有着天然的地位优势,相对而言,被追诉人则属于弱者,为了保持两方地位的衡平,达到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同时也设定律师辩护制度,为的是让被追诉人有一定实力和地位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也是为了不冤枉无辜者的制度设计。应该说,这是一种良性设计,因为毫不夸张的说,每个人都有可能被追诉,这种设计也是保障每个人的辩护权。
【4】、来自网友【刁东律师】的最佳回答:
律师无需承担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律师的豁免权。律师同委托人的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律师随意揭发当事人,恐怕没有人会去请律师为其辩护。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就是为当事人保密。
另一方面,立法给予律师检举、揭发犯罪豁免权的目的是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他的制度角色。律师的存在,从来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制衡和监督庞大的公权力机关,防止其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侵害个人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那么现实情况中,如果律师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装作没听到;二是劝他投案自首。如果律师以身犯险与罪犯合谋甚至教唆罪犯怎样逃脱法律责任,那律师就是在拿自己的职业生命甚至个人自由在冒险,结果如何不言自明。
最后,我以胡乔木同志的一句话结尾: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5】、来自网友【思想空间】的最佳回答: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委托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告知律师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并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托人告知律师实施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师有义务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外,其他的委托人告知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受托律师没有义务告知办案司法机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权属于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实基本查清后才采取强制措施是其法定职责。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法定条件是事实基本查清,实施逮捕的法定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即基于委托人对受托律师的信任才告知案件基本事实包括隐瞒的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事实。如果律师将这些事实转过来报告办案机关,则违背了委托事务义务内容与律师的受托责任,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设置的法官居中裁判、检察官提起公诉、律师进行辩护的三角诉讼关系平衡原则。如果法律鼓励或要求知悉案件情况的律师负有举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义务,则诉讼中就没有谁会委托辩护律师了,法律规定设置律师参与辩护,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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