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组织了十来个人跑分被浙江警方取保候审了,只参与了一个月,获利七千已积极退赃,能够争取不起诉吗?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78650313 一九柱】的最佳回答:
谢谢邀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条款规定精神属于涉嫌“帮信诈骗犯罪”,虽然案发你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但你组织实施了十来个人跑分的犯罪诈骗活动,在此案中属于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首犯,目前你虽然被警方取保候审,但想争取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希望不大,你对犯罪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又积极退赃,只有在你被法院判刑时,只能作为减少刑期的量刑参考依据。
作一个遵纪守法高素质的文明公民,公、检、法、司政法机关谁都找不到你的任何麻烦的,如果一心只想“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专去干些害人骗人的非法勾当,那是要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买单的,还要负法律责任的,这句话在这里讲,并非是讲大道理,一个人等到犯了法后,才知道后悔,到哪里才能买到后悔药呢,是买不到的。
【2】、来自网友【浙江允道刑事团队】的最佳回答:
跑分平台是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种,在跑分平台注册成为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收款码以及向平台缴纳保证金。跑分平台利用这些二维码进行收款,每当用户收到一笔款项时,对应缴纳的保证金就会相对减少,由此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动。所谓”跑分”,即利用用户的收款二维码,替别人代收款,赚取佣金。因此,大量用户的个人账户,变成了”洗钱”和黑灰产的资金通道。
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团伙形成”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赌博网站”资金流转闭环路径。每月涉案资金高达 2 亿元人民币。当赌客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并需充值赌资时,境外赌博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会采取类似网约车派单机制,在平台上发布资金流转订单,”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可以抢单。当会员成功抢单后,赌客的赌资会转账至跑分平台会员,会员根据团伙指令将赌资转账至指定账户,最终通过复杂交易链路流向境外赌博网站。
因为正常的支付通道被堵,赌博等黑灰产对跑分平台的依赖性变得极强,愿意支付高额佣金。而建设跑分平台的门槛极低,只需要几个简单的功能:派单、结算、提现,由一个运营程序员负责搭建,一周即可上线投入使用。正因为犯罪成本极低,而牟取的利益又极高,才有不法分子以身试法。
二、”跑分”涉嫌的罪名
(一)”跑分”涉嫌诈骗罪
(二)”跑分”涉嫌开设赌场罪
(三)”跑分”涉嫌非法经营罪
【3】、来自网友【凡人闲聊】的最佳回答:
跑分涉嫌犯罪不起诉是不可能的
1.什么是跑分?通俗的说,是给洗钱搭建的网络平台。跑分是利用用户二维码,替别人代收款,赚取佣金。那些赌博分子的正常支付通道被堵死,非法的网络支付平台应运而生。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内外赌博网站,形成一条龙的资金闭环体系和犯罪团伙。而建设跑分平台很容易,成本很低,牟取的是暴利。因此不法分子纷纷干起跑分的勾当。
2.跑分涉嫌犯的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跑分就是利用网络平台为赌博支付结算提供帮助的犯罪平台。
3.组织了十来人跑分,这已是犯罪集团。谁组织了 10 来人跑分,这叫组织领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是你组织的 10 来个人跑分,你涉嫌是犯罪团伙的主犯。
你说只参加 1 个来月,不在时间长短,而在流水多少金额,资金流向。你说获利 7 千元积极退脏,这只能做量刑时参考。你想争取不起诉,那只能是幻想。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呢?
(一)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6 种情形,检察院应当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
你对照一下符合哪种情况,你能不起诉?
【4】、来自网友【临港夜空中的鹰】的最佳回答:
不能,十来个人参与的犯罪,属于团伙作案,虽然你自述仅参与了一个月的作案活动,目前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阶段,犯罪所得脏款七千元也已经积极主动退脏,
你目前的表现仅仅只能证明你有积极主动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在日后上庭量刑时作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可以不起诉的理由。
届时,你和另外九名同案犯,都要作为被告人而被法庭传唤到案参与庭审。
【5】、来自网友【淮北日月升】的最佳回答:
组织了十来个人跑分被浙江警方取保候审了,只参与了一个月,获利七千已积极退赃,能够争取不起诉吗?
想不起诉,基本上不太可能。
1、涉嫌什么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际上就是常说的“帮信”犯罪。
2、量刑问题
具体到本案 ,组织十来个人跑分,说明当事人系团伙犯罪主犯。无论团伙还是主犯,都是从重的情节。另外,作为主犯,要对本案团伙所有成员的犯罪负责,也就是说,团伙内所有成员的犯罪,作为主犯都是量刑情节。因此,一般来讲,主犯的量刑都要重于其他团伙成员,换句话说,除非其他成员都免诉,否则主犯是很难免诉的。
至于说只参与一个月并不是罪轻的认定依据,关键问题还是整个团伙获利如何,追赃退赃如何。
3、免诉的条件
一般来讲,要免于起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就是证据不足。也就是说经过侦查,在法定期限内拿不到足够的定罪证据。
本案赃款已经退了,说明证据确实充分,不会因此免诉。
第二种情况,犯罪情节轻微的。
本案已经有十几个人参与作案,说明谈不上情节轻微,所以这一条也不成立。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有重大立功,经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可以免于起诉。
这种情况可以说不存在,所以免诉也不可能。
总的来讲,本案免于起诉基本上不可能争取。因此,建议还是实事求是,从争取罪轻着手,积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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