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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工龄计算时间,该怎么办?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20 09:29:40 2次浏览

关于问题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工龄计算时间,该怎么办?一共有 4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神山之光】的最佳回答:

有些部门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至产生人为矛盾得不到解决。“档案”这个概念,也是关于退休要理顺社保才显得重要的,才知道要找与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找在单位工作期间第 1 个月和最后 1 个月“工资表复印件”。草民 1983 年 9 月开始,做过几年的民办教师,也有五、六年吧,当时发“工资”是用信签划表格,学校财务和校长签名,领工资的人签名就是了。当时没有电脑没有复印机,也没人告诉你要留一份日后有用,不能复印就多做一份保存。财务凭证等放在木柜里,重要不重要无法考证。2010 年草民曾去到学校找“工资表”原件,校领导让我查看并说那时的财务凭证搬学校时清理掉了。这种情况是怪民办教师?还是怪学校失职?真正来讲应该是学校失职,但时间久远(近 30 年)的事,只能说是历史原因和历史遗留问题了。像这种情况,其他佐证材料又能提供:如仍健在的教师和校毕业照片,教师的各种证件,教育局的部分材料等,如果教育部门将情况反馈到市、省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相信是可以有解决办法的。像草民这种情况的人,民办和代课教师不少,其他不同行业的人也不少,都遇到这个问题,想补交社保都难。如果有以人为本的理念,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矛盾肯定可以解决。

【2】、来自网友【温馨社保】的最佳回答:

人事局批准了,但社保部门不承认,说明你们当地的退休审批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我们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由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再到目前省级统筹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过去,因社保部门是人事局的下属单位,审批退休的过程就是人事局一家说了算,人事局怎么批,社保部门怎么办,监督制约制度的缺失,也使好多地方在审批退休中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象我们当地 2008 年的时候,为了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把好多不是特殊工种的职工也按特殊工种提前办理了退休。企业负担是减轻了,但基金安全受到了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现在多数地方实行了退休审批核准制度,现在不是人事局怎么批,社保部门怎么办了,而是人事局先审批后,社保上级部门再核准,核准通不过的,退回人事局重新完善档案资料后再重新审批。

我之所以介绍以上情况,目的就是要让题主明白,社保部门不承认是依规办事,是有道理的,不是故意刁难你,这一点请题主一百个放心。

按题主提供的信息,你 76 年至 78 年在一家企业干临时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倒闭了,后来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你在新工作单位转的正,那么这就涉及到了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政策规定很清楚,那就是有多段临时工经历的,从最后一段临时工算起。既然你 76 至 78 年当临时工时的企业 80 年代就倒闭了,那么你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之后你又有了新的工作单位,那么你在新单位做临时工就是最后一段临时工,按规定不应将 76 年至 78 年这段临时工年限视同。不知人事局将 76 年至 78 年视同有什么依据呢?

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你首先要肯定社保部门的做法是对的,如你没有新的证据资料,那么让人事局重新审批一下,把 76 至 78 这三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去除就行了。如你有新的证据材料,能证明你 76 年至 78 年原工作的企业是被新工作单位兼并或整合的,那么你提供有关材料后,让人事局重新审批后,再经社保部门核准即可。

【3】、来自网友【放眼世界 147】的最佳回答:

我认为要回答你的问题,关键和核心是 76 年至 78 年在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年限,尽管人事局同意计算工龄,现面临退休社保部门应不应该承识的问题。应当承认而不承认的话,问题解决起来就比较简单了。怎么解决?就社保部门不予承认的事实,向其主管部门一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如果按照政策规定,属于不予承认的情形,即使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楼主提出的当时人事局已经批准计算工龄,现在社会保险部门在退休审批时,到底该不该承认 76 年至 78 年的工龄呢?以我对人事和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当时企业用工形式的了解,是不予承认其工龄的。为什么这样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1976 年,我们国家及地方政府分别有两个部门,即人事局和劳动局。人事局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招录、工资、调动、退休、奖惩等工作;劳动局的工作职责则主要负责当地企业用工计划、招录、调配、工资等工作。你说人事局当时已经批准计算工龄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因为如你所说,你当时是在企业,所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局不可能插手企业工作。如果确有其事,那也是人事局越权,即使有人事局的批复或者文件那也是无效的,除非有当时劳动局加益了盖章的则另当别论。

二、1976 年至 1978 年还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用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有招工计划和指标招收录用的固定工,也叫正式工,这类职工档案里有当时医院加盖公章的体检表、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的招工表或者招工名册、单位加盖公章的转正定级表等资料。这类职工办理退休时,虽然当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即大家说的计算工龄的。另一种用工形式是没有国家用工计划和指标,但是企业用工需要且又有工资支付能力,便向社会招收临时用工即临时工,由企业造册,按月发放工资,无招工表,也无需向劳动局申报备案。所以,今天退休审批时,当时从事临时工的工作年限未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4】、来自网友【文博凯犀】的最佳回答:

这个问题,焦点是计划内和计划外招用的临时工怎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招聘临时工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一个社会用工的一种形式。

这里分国有企业用工计划内招聘临时工还是计划外招聘的临时工。

计划内招聘的临时工,至招聘录用后,算作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有的地区是以招聘临时工最后一次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为起始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争议点在于是国有企业以录用临时工临时用工协议时间起始时间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还是以最后一次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所以,才有争议。

基本上以当地计划内招聘的临时工第一次签订用工协议的时间为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结论:

计划内招用得临时工,至签订用工协议之日起,到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计划外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工龄计算时间,该怎么办?】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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