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单位可以不按照三定规定调整科室职能吗?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职抒胸意】的最佳回答:
单位的“三定方案”一般是不能随便更改的,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但单位如果出现新情况,觉得科室设置不合理或者人员配置不合理,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整体职能和人员职数的情况下,内部做一些适当的调整。这在许多单位其实也是非常常见的。
单位的“三定方案”是由上级编制部门制定的,是确定单位性质、职责、人员领导职数、编制等的重要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一旦确定,一般不好再进行修改,如果要修改,就要向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再经过编委会的审核同意,由编制部门重新批复“三定方案”才行。
但我们知道,单位在运行一些时间之后,也会发生一些变化,这就会产生原有设置的内设机构,不能适应现有的工作内容。但前面我们说过,要修改单位的“三定方案”,是十分困难的,而且程序也比较繁琐,如果不是大的调整,一般不会启动调整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在不变更单位职责和人员职数的情况下,在内部对各内设机构的职能或者人员做一些调整,以便单位能够更好地运转,这也是可行的。
我们单位其实就一直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当然也在积极地促进调整,但在一定时间内可能还是无法达到很契合的程度。我们单位属于市直机关,正处级设置,下设 8 个内设机构。但由于历史原因,单位人员一直属于混编混岗状态,8 个科室人员既有事业编又有行政编,各科室的领导,也既有行政编又有事业编。
我们单位的“三定方案”在某次改革的时候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得不太合理。其中的两个科室,所设置的职能比较空,又与其他部门有些交叉,造成两个科室的人员渐渐地无事可做,而其他科室的相对较为忙碌。单位当然想调整“三定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无法调整。但单位的工作还要继续下去,于是单位抽调那两个科室的人员到其他部门工作,但人员的职务命令还在原有科室。
不仅是这两个科室,其他科室也有人员。虽在该科室工作,但人员的编制职务都在其他科室。比如,单位原来的办公室主任是从外单位调来的,刚来的时候职务命令是下在一个业务科室,担任副科长,但借调到办公室,担任负责人,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直至一年多后才接任办公室主任。前段时间单位也提拔了一批干部,有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或者业务科副科长的,但他们当中也有一些没有实际到所任职务的科室去工作,而是还在原有科室工作,从事原有工作。
实际上,单位内部这样调整,属于内部借调、内部分工的问题,只要不突破单位原有的职责,不突破单位原有的领导职数或者人员编制,那就没有太大的问题。上级部门一般只会对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进行督察,没有超职数配备干部,也在单位原有大职责之下,内部调配干部是完全可以的,没有太大的问题。
【2】、来自网友【80 后小公】的最佳回答:
三定,即定编、定岗、定责,是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性管理的重要依据。一个单位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这些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其中有多少人员编制,又有多少领导岗位,在机构编制部门给各单位下达的三定方案中都有清晰的描述,单位调整岗位、交流干部必须在三定框架内。
事实上对于三定,按照 2019 年 8 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三个“严禁”:
1、禁止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2、禁止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3、禁止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简单来说,不管是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各级各部门,原则上都不得突破三定调整干部和内设机构。一旦突破被查实,机构编制部门有权要求涉事单位整改,严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在当前各项制度日趋规范、执纪日趋严格的今天,没有哪个单位的领导会冒着丢官的风险去突破原则,人为改变单位的三定。
当然,现实中确有少数单位为了工作便利,也会去自设个别部门,比如为了加强党务工作在三定之外设置党办,作为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牵头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这些自定的科室没有经过编制部门审批。也没有编制和岗位,只是将单位的其他在编人员调整过去集中办公,有针对性地完成某项任务,其性质有点类似现在的专班,本质上属于分工或岗位的调整,而不是职务的调整。总体上,单位的三定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单位还是按照三定来调配干部的。
【3】、来自网友【博兴历史】的最佳回答:
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科室及职能,必须严格按照经党委编办部门审定的三定方案。如有涉及增减科室、职能、编制人数的改动,必须报经党委组织和编办部门批复!
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人事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恶,经班子办公会议后对各科室人员工作进行科室内或跨科室调整。这在日常工作中是常见的,毕竟个人服从组织是第一位的。
工作中,机关事业单位不可能不经编办批准正式、公开增减科室,因为一是单位内科室间职能重叠或交叉并不鲜见,某项工作批交到其中哪个科室都可以;二是即使某科室人员不负责某项工作,但领导交办也无法拒绝;三是完全可以通过班子会议,议定某些领域或项目、类型工作由具体一个科室负责。违规且吃力不讨好的事,没有领导傻着去做!
【4】、来自网友【虚回若谷】的最佳回答:
不可能。单位的性质、职能、编制数、领导职数都是三定方案规定审批的,还规定了科室数量与职能,并依此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分配人员进行工作。不可能另设科室,自主行事,违规操作;如单位改革合并出现新情况,必须拿出新方案到编办报备审批,调整和变更方案,否则受到经费和工资的限制,也受到违编的惩戒。
【5】、来自网友【好学堂】的最佳回答:
我在体制内呆了十五年,就没见过完全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能的,总是有些职能本属于 A 科室,结果领导把任务安排给了 B 科室。
三定规定是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某单位职能、机构和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现在大家都想把事搞的少少的,人搞的多多的。即职能少、编制多,反正体制内财政给钱,人多好干活啊。
编制部门核定三定后,职能给到单位了,具体怎么干,单位领导进行适当的微调是正常的。随着形势发展,有些事要放给市场,那政府管的就少了,有些新事物不断产生,三两年后出现的一批新事物要有单位来管。三定未修订前,就是领导决定谁干就谁干。
有的时候一项工作某同志业务比较熟悉,还存在事随人走的状况发生。单位定人员岗位职责时,最后一条是兜底条款,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
当然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这种不按三定随意安排工作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举个例子:A 项工作按三定在甲科室,结果领导让乙科室去干 A 项工作。结果 A 项工作出了大纰漏,要追责问责。那么是追究甲科室还是追究乙科室的责任呢?
个人以为,如果领导不按三定规定在分配 A 项任务给乙科室时,乙科室明确提出,这不是乙科室职责,我乙科室干可以,假如出问题,我乙科室不承担责任。这时就不应该追究乙科室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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