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唐朝为什么要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这种惨无人道的法律?一共有 3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狼烟一九三一】的最佳回答:
其实在解放前,这种现象一直以合法的方式存在!我们从解放初的文艺作品中就可看到,比如《白毛女》《红色娘子军》中的喜儿和吴清华就是以人抵债沦为奴婢的典型案例。
任何一个社会制度都是这个社会的附属品,它是为统治上层社会服务的工具。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都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来判断事物的。
在欧美殖民统治时期,帝国主义者是鼓励奴隶主贩卖奴隶的,就连美国的开国领袖华盛顿还拥有 300 个奴隶,何况它人?
这种丑恶现象,绝非一朝一夕才有的,也绝不是唐朝才写进律条的,唐承隋制,隋承晋制,晋承汉制,汉承秦制。封建法律的建立是从秦时开始的,它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补充,唐律不过是中国律条相对宽松的时期之一!当然它为了维护其统治,不惜牺牲下层利益,也要维护其统治基础的大地主阶级利益的!
所以天下没有一厢情愿的事情!比如美国的人权、自由、公平的只有资产阶级才拥有,底层的人何曾享受过?
【2】、来自网友【啤大明】的最佳回答:
自古以来,不属于统治阶层(上层的皇族,中层的官僚家庭,下层的胥吏家庭)的平民百姓,绝大部分需要花费其一生的时间,为朝廷承担赋税。
而对平民百姓来说,赋税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大家往往抱着能逃就逃的心理,想方设法地减轻甚至避免承担赋税。那么,他们的办法有哪些呢?
第一个途径是读书,通过科举成为士人阶层后,就可以免除赋税。
第二个途径是经商,通过贸易成为富裕阶层后,赋税对其来说就不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了,而且还可以用金钱免除劳役。
第三个途径是卖身,把自己变成奴婢、娼妓、优伶之类的贱人,那就可以享受终身不用承担赋税的特权。
再来对比一下这三种办法的难易程度吧:
第一个途径:科举是有门槛的,首先,你得有钱读书;其次,你得有读书的天分;第三,你的家世要清白,至少不要有犯罪的祖先。
第二个途径:经商的门槛相对科举来说低了一些,但也不是没有门槛,一样需要有钱,一样需要有天分。好一点的地方在于,自古以来都不需要看出身才可以经商。
第三个途径:卖身是完全没有门槛的,只要你愿意就可以。
在这样的前提下,假设朝廷没有设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这条法律,而是提倡人人平等的话,那就有以下问题:
第一种途径需要靠天赋,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读书的天分,因此对朝廷来说,完全没有问题;
第二种途径比第一种容易得多,对朝廷来说,就有问题了,毕竟人人都经商去了,谁当农民,谁当工匠?所以在给平民阶级设定地位等级的时候,朝廷就会把农、工排在商的前面,从名分上打压商人的地位,使工农阶级安于自身的阶级地位,不会想着经商,避免从事农业、工业的人口大大减少。有的朝代甚至会禁止商人的子孙参加科考,从而平衡工农阶级与商贾阶级的利益差异;
第三种途径就比前面两种就更加容易了,这对朝廷而言,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要知道,即便到了今天,农业生产及工业生产也被视为一种“非常辛苦也非常不体面的工作”,更何况是古代?相对来说,每个奴婢所从事的工作,基本上要比农业、工业轻松很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做奴婢没有门槛的话,谁还想当农民、当工匠呢?
所以,答案很明显了,剥夺奴婢、部曲、娼妓等等这些贱人的人格,目的是为了提高做奴婢的门槛(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乐意牺牲自己的人格,也不是每个人愿意让自己的生死荣辱被他人操控),以此防止大量的农民、工匠为了追求更加轻松的生活而卖身为奴,导致从事生产劳作及承担赋税的人口不断地流失。
【3】、来自网友【TOKYO2022】的最佳回答:
在传统中国的历史上,奴婢作为一种长期存在并且数量巨大的身份群体,一直处于社会底层。即便是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唐代,亦将人口分为良民与贱民。奴婢就是贱口,被视为良民的资财,并不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唐律疏议》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由此可见,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低微。
尽管《宋刑统》延续了《唐律疏议》中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之条,但事实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宋代良贱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宋代奴婢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开始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在前不久热播的电视剧《梦华录》中,才貌双全的女主角赵盼儿就是奴婢出身,后来脱籍从良;宋引章则是一名技艺超群的官府乐伎,其身份也是奴婢。尽管身份卑微,她们却自立自强,先后在东京合伙开办茶店和酒楼,并获得成功。甚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还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以往不同的是,宋代的奴婢,其主要来源不再是籍没罚罪或世袭的“贱口”,他们大多都是良民,因家境贫寒,为谋求生路而与雇主签订契约,以出卖劳动力换取钱财。因此,《宋刑统》中将奴婢称为“人力”和“女使”,赋予其编户齐民的法律地位,给予他们一定的人身、财产及诉讼权利保障。宋以前,奴婢被视为主人的私有财产,他们不仅没有人身自由,连生命权和身体权都得不到保障,属于社会最底层的贱民。直至宋代,奴婢从贱口转为良民,拥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人身权利也开始得到相应的保护。 就奴婢的生命权保护而言,在宋代以前,主人杀死自己的奴婢,只需承担极其轻微的法律责任。如唐律规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在此种法律条款之下,主人任意杀害奴婢之事较为常见。宋代则不然,宋太祖建隆三年曾下令严禁臣下擅自杀害奴婢。在此诏令之下,奴婢的生命权开始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如在《梦华录》的结尾部分,尽管赵盼儿状告欧阳旭悔婚骗财之事证据确凿,但欧阳旭之罪其实并不至死。真正引起皇帝愤怒从而下令斩杀欧阳旭的,是他杀害了自己的两位忠仆。
在奴婢的身体权保护方面,宋代以前,主人任意打骂、买卖奴婢之事极为常见。北宋初年,因奴婢的生命权开始得到法律保护,民间便出现主人对奴婢实施墨刑以发泄私愤的现象。宋真宗曾颁布法令严禁此类行为。此后,奴婢的身体权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主人亦不得任意打骂或责罚他们,宋仁宗时的宰臣陈执中,就曾因私自杖惩女婢而受到御史弹劾。
在奴婢的人身自由权保护方面,宋代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一方面,朝廷禁止略卖良人为奴婢,违者须受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允许奴婢本人拥有一定的职业自主权,可以不受强制雇佣。由于奴婢与主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因此尽管奴婢身份卑微,但仍然可以自主选择雇主与雇佣期限。为了防止雇主限制奴婢的人身自由,南宋时期还特别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宋以前,奴婢不仅不能拥有私人财产,而且自己就如同主人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而在宋代,奴婢不仅能够合法的拥有私产,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赚取钱财。 一般情况下,宋代奴婢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方式来获得报酬。如《梦华录》中,葛招娣就是一个以出卖劳力为生的社会底层人物。为了保障奴婢的合法权益,宋代规定雇主雇佣奴婢时须签订雇佣契约,并在契约中明确约定雇佣的年限及金额,佣金可以约定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雇主应当按时支付佣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此外,宋代奴婢还可以利用个人财产和技术进行商业活动来赚取钱财。宋引章随赵盼儿初入东京,为了立足,她一边在东京教坊当教头教授琴艺,一边将自己积攒多年的个人财产全部用于与赵盼儿开办茶坊。葛招娣也以自己的跑堂技术入股酒楼,从而成为酒楼的第四位掌柜。尽管宋引章和葛招娣都是奴婢,但并没有影响她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在重视保护奴婢财产权的宋代较为常见。 宋代的奴婢还可以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到民事诉讼之中。
宋代以前,奴婢的身份依附于主人,并不拥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奴婢对主人负有容隐义务,只有主人有谋反等严重危害皇权的行为时,奴婢才能控告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随着良贱制度的逐渐瓦解,宋代奴婢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也随着雇佣合同而改变。一方面,奴婢可以主动告发主人的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国事重罪,其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受雇期间,当奴婢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主人的不法侵害时,奴婢也可主动向官府提起控告,与主人对簿公堂,通过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奴婢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当其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诉讼权益。如宋引章被周舍骗婚,周舍为侵占宋引章的奁产,常常毒打她,逼她交出奁产。为摆脱这不幸福的婚姻,宋引章在姐妹们的帮助下,设计与其和离。后来,周舍又以宋引章为被告,向官府提起诉讼。尽管宋引章的身份是奴婢,但她仍然可以独立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在该剧的结尾,赵盼儿含泪诉说,自己与宋引章因没入贱籍,则处处低人一等。而自己之所以拼死状告欧阳旭,只为证明“贱籍之人,未必人贱”。因此,她恳请皇帝广开恩德,让奴婢不再受贱籍之苦。皇帝在感叹之余,也欣然允诺:凡事教坊乐工匠工的佼佼者,皆可入内侍省翰林院,并授以官身。这一情节,固然是编剧的艺术创造,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随着宋代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奴婢作为时代的受益者,开始由贱民转变为良民,社会地位得以不断提高,人身、财产及诉讼权也开始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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