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刑事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又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学前班的生活】的最佳回答:
我通俗点和你说吧,这种情况一般称为退检,正作中是比较正常的程序。主要是公安侦查中有些材料不足或证据未收集,检察院退回公安要求补充完善。实际证据公安可能该收集的已经收集了,但在相互印证上可能需要加强。或者该调取的一些证据没有调取,比如户籍证明等。所以,退检并不会对案件起太大作用。除非出现公安无法补充而被法院排除掉的证据,比如排除刑讯逼供的材料。希望对你有用。
【2】来自网友【海空律师】的最佳回答:
补充侦查而已。退回公安局无法判断是好事或者坏事。
一个案件能否定罪,需要看证据,证据不足的话,经过退回侦查还是证据不足的话,那么最后有可能不予以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如果最后补充获得了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该罪的话,那么就会以该罪起诉了。
所以不能根据退回公安局,而认为是好事。
【3】来自网友【王万东法律服务】的最佳回答:
刑事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又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指定是比不退回直接起诉好。
因为凡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不充分。经过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存在不予起诉的情形,会自行予以撤案。如果公安补充侦查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刑事追诉的情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符合刑事追诉的条件,就作出无罪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所以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案件,相对于直接起诉的案件,当然是好事(案件有问题私信、关注我)。
【4】来自网友【法律新视点】的最佳回答:
缺“东西”的具体性质决定会判多少。
法律之所以要规制淫秽物品,是因为淫秽物品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和损害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观念。但是,法律要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公开出版物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问题是,除了公开出版物外,怎样判断是文学、艺术作品?
- 作者认为,能够公开发行的未成年不宜的影视作品,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由此又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截取不同作品的片断是否构成另一作品传播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认为,应当以该作品是否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为标准来认定,这里的人们,主要是普通人。
缺“东西”的具体性质如果涉及是否文学、艺术作品,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本设问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可能仅涉及到追诉标准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
- 缺“东西”的具体性质不涉及到“情节严重”,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缺“东西”的具体性质涉及到“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高度重视。其中,“情节严重”,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缺“东西”比不缺“东西”好,缺“东西”意味着,检察机关公诉前发现了批准逮捕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上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涉及到追诉标准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考验着承担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素养。
-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5】来自网友【天津邓叔在澳洲】的最佳回答:
简单的说,刑事案件己经到检察院又退回公安机关,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是,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对某一案件查明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是特别充分的,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没有好与坏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