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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如何定罪?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11-21 09:38:39 30次浏览

关于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如何定罪?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唐先明 75443043】的最佳回答: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

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来自网友【不糊涂时涂糊不】的最佳回答:

题主的问题中问题太多: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不鲜见,在此无需讨论。

二,伪造证据的时间节点: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原告名义并以提起诉讼为犯罪方法去实现犯罪目的呢?还是作为被告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应诉来实现犯罪目的呢?这二者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而言几乎具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三,法官对于当事人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是被骗而予以采信定案呢?还是明知虚构伪造而故意予以采信定案呢?这样的情节涉及的是当事人妨碍诉讼(或诈骗)犯罪呢?或者是法官渎职犯罪?还是当事人与法官共同犯罪呢?

题主看似一个平常简单的问题几乎可以写一本小书了。如果让“今日头条”上的大腕们去发挥着写,出三本大书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题主应当先普及一些法律常识,将故事情节尽可能地描述得准确、清楚、明白一些,才有可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帮助,要不然双方都得死:提问者急死,回答者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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