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父母有民间借贷没还,儿女已经成人,法院可以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中年老刘聊财经】的最佳回答:
自古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比如我们这里,一些父辈在欠下债务后,等几个儿子长大成年后,会在分家时把债务分给几个儿子代为偿还,这在过去很常见的事情。
传统归传统,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人做事一人当,父母欠下的债务自然由父母和担保人偿还,子女成年后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便有血缘关系也没有代为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
因此,一般情况下,父母欠债的,法院是不能查封或冻结子女名下财产或银行卡的,只能冻结债务人及担保人,范围不能扩大化。
但以上说的是“一般情况”,倘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成年子女名下银行卡或财产也会被冻结、查封,甚至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第一种情况,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倘若父母去世后还留有未偿还的债务,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了,债权人依然可以追偿债务。
法律上,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以继续向担保人追偿债务,如果担保人代为清偿,事后可以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追偿;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继承人追偿。总之,谁继承、谁偿债。
归纳《民法典》第 1161 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
1,谁继承遗产,谁负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履行清偿责任,即债务超过实际价值的,可以不清偿。
3,遗产实际价值超过债务的部分,继承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掏腰包清偿。
综上,倘若成年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继承人,那么在继承遗产之后,同时负有债务清偿责任;
倘若拒绝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种情况,存在向子女名下恶意转移财产,以此逃废债务的情形
有些失信被执行人在名下财产陆续被冻结或查封后,难免会出现“歪心思”,比如恶意将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产权转移或过户到子女名下。
父母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本无可厚非,但倘若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此举难免会涉嫌恶意逃废债务,实际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侵害。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民法典》第 538 条和 539 条中规定,对于上文所提到的情形,一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低价转让财产”,还是通过其他不合理的途径以实现恶意逃废债务目的的,均涉嫌违法,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举个例子讲,父母名下有一套价值 200 万的住房,在成为“老赖”后以 80 万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了子女并做了产权变更,以此方式来逃废债务,那么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如果子女是财产受让人,不仅会因此被牵扯进来,而且有可能涉嫌构成“拒执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子女把名下银行卡借给“老赖”父母使用的
在父母成为“老赖”之后,根据执行的需要,名下银行卡存在陆续被冻结的可能性,当然也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余额”或“零钱”,一旦有资金进账到名下银行卡,会被划走用于偿还债务。
有些“老赖”为了避免进账的资金被法院划扣,就想出了一些“歪招、奇招”,比如借用子女的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
借用子女银行卡自以为很聪明,其实已经将子女置于深渊,对于把银行卡借给老赖使用的,出借人很有可能涉嫌“拒执罪”,这已经不是银行卡会不会被冻结这么简单了,而是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的。
举个现实中真实上演的例子,2020 年浙江省安吉县,老赖汪某在名下银行卡都被冻结的情况下,借用朋友童某的银行卡用于生意往来上的货款进出,累计收付金额数十万元。
法院认定汪某、童某此种行为均存在“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已经涉嫌构成拒执罪。
最终,老赖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个月,而出借银行卡的童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试想一下,假设汪某借用的银行卡不是童某的,而是他子女的,那么他的子女也会沦为与童某一样的下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不单单是冻结名下银行卡这么简单。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倘若子女同时是父母借款时的担保人,那么债务逾期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其银行卡也有被冻结的可能。
综上,子女是民事个体,与“老赖”父母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子女没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其名下合法财产也不会被冻结,包括存款、银行卡等。
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子女是债务担保人,或者子女在父母去世后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甚至是父母恶意逃废债务的财产受让人、银行卡的出借人,那么子女会因此被牵扯进来,绝不是财产被冻结这么简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构成“拒执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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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自网友【王万东法律服务】的最佳回答:
父母有民间借贷没还,儿女已成人,法院可以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吗?
现在有很多情况是父母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儿女的消费支出的。但法院往往不查清事实,只是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办法判定案件。实际这样的判决,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在审查、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要应该查清案件的事实,查清借款的流向或着用途,假如借款真的是用于子女消费,比如为儿女购买房产、汽车,置办结婚用品等情况,儿女就应该有偿换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儿女既然有能力,为何不考虑自己的父母的难处做儿女的难道就袖手旁观吗?乌鸦尚且反哺,何况人了。所以作为一个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否则失信情况就越来越多,不但造成生效的判决得不到履行,同时这种情况泛滥也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案件有问题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