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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不认可高院再审裁定意见,怎么办?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11-19 22:27:37 26次浏览

关于问题中院不认可高院再审裁定意见,怎么办?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屈增辉律师】的最佳回答:

你要明白我们国家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监督。并不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换句话说,每一个法院都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而相反的检察院,所谓的独立行使检察权,说的是整个检察系统独立的行使检察权。

所以中院不认可高院的再审裁定很正常。你这个案件既然中院不认为应当再审,那么高院裁定再审之后,依法中院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的结果大概率会是和原先的判决结果一样。

ps:关于再审的一些法律知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宙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2】、来自网友【法观视角】的最佳回答: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几个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种监督关系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中。比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 ;”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我国的诉讼制度设定了二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上下级法院是审级关系,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关系,而非其他司法机关的派出代理关系或命令服从关系。下级法院重审案件时要重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但不是重复这个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两条严格限定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范围,而且”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事实证据方面的审理认定必须由下级法院重审时做起,而下级法院重审做出裁判之前的基本案情是不确定的,换言之,上级法院并未限定案情,也不能越俎代庖。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发回重审案件要符合法定事由,避免任意性;重审的法院要圈定和重视这个事由,避免盲目性,更不能回避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当事人认为的下级法院不服从上级法院意见的,可以提起上诉程序,通过二审达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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