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出现被盗、空置、漏雨这些情况,是否可拒缴物业费?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海风 116067626】的最佳回答:
这几个情况,是物业费官司中常见的业主拒付费的抗辩理由。
趟上这样的事情,再全额交物业费,也确实会感觉很“冤枉”。
用这些理由来拒付物业费,当然可以,但是一旦物业公司起诉你,你的这些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就复杂了。
先说“漏雨”这个事儿,如果单纯是指你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漏雨,这很难与物业费挂钩儿。
就是说,以自身房屋质量问题而拒付物业费的抗辩,基本得不到法院认可和支持,这绝非是合法正当的理由。
法院会指出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建议你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不要与物业费混为一谈。
“空置”这个事情,近些年来争议颇大,至今仍有不同的声音。
法典颁布后,其中的第 944 条规定,对物业公司一方颇为有利,可以说是下了定论: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由此可见,不管你的房子住不住,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你就得交物业费。“空置”并非是合法的抗辩理由。
但是,纯粹用这一条法规来对空置房的物业费问题进行“一刀切”的话,似乎难见公平。
尤其是那些“长期空置”的房屋,人家不产生任何垃圾,不坐电梯,车辆不进出小区“破坏路面”,物业公司提供的所谓的那些“服务”,都“享受”不到。
你让这些业主与其他天天在小区居住的人,同样全额交物业费,这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在部分省份,采取了一些“折衷”的办法。确系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需与物业公司提前备案确认,(一般是固定水电表的底数)然后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折扣物业费。(多数是按全额的 70-90%左右)
但是,这个事情是物业公司处于主导地位,往往置之不理,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从实际案例来看,如果物业起诉这些空置房业主,要求全额补交物业费的,法院更多的是倾向于“调解结案”。意思就是“都让一步,都能接受”。
最富争议的,就是你说的第一个事情,因“失窃”(被盗)等案件,拒付物业费的情况。
法典在这个事情上的原则性规定出现在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条对业主一方颇为有利,只要家中失窃,就可以用这条作为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实践来看,物业公司在起诉之前,对于这些“特殊户”,是否起诉,也是“底气不足”。
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也是两种不同意见。
有的直接以“应向第三方侵权人主张权利”为由,不予支持;也有的,在认定业主被盗与物业公司的工作疏忽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直接打折减免物业费。
【2】、来自网友【袁氏楼语】的最佳回答:
被盗、空置、漏雨这些情况不是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只有两种,一是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二是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了各种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
业主收房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会签订《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等一系列文书。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被盗、空置、漏雨等情况会做相关的约定。一般约定内容如下:
1、被盗的约定
物业公司提供公共性服务,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及责任
2、空置的约定
因业主原因造成房屋空置的,按照物业费的全额交费
3、漏雨的约定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提用
上述被盗、空置、漏雨等约定与业主缴纳物业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缴物业费。
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 944 条规定的条文注释中,指出了
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的两种正当理由
。内容如下∶
1、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2、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就属于违规收费的部分拒绝缴纳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有具备了两种正当理由之一,业主才可以举证拒付物业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催告,若业主逾期拒缴物业费构成违约的,物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协议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拒缴物业费;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物业费构成违约的,物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对题主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