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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法典278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11-07 08:53:17 31次浏览

关于问题为什么民法典 278 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K 老大 74505285】的最佳回答: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配套的“法律释义”:1.新建就是从基础开始完全是新开始建设的建设行为。2.改建是指改变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但不扩大原有建筑物基础和不增加新建筑物的建设行为。

改建项目一不可增加新的建筑物;二不能增加原建筑物的体量,具备以上二大特征,才可称为改建。显然加装电梯不具有以上二大特征,加梯的基础走出了被加房屋的规划红线且加梯基础与被加房屋基础相互独立(重新规划设计)。因此在步梯房加梯,是标准的新建!

《民法典》278 条表决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共有属性!

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相关法律解释。各地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加装电梯属于改建!

《民法典》278 不适用于加装电梯!

【2】、来自网友【海纳百川 135194590(提问者)】的最佳回答:

因为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的行为,不是民法典 278 条管理的范围,加装的电梯是一种新建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这种行为必须要服从城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划的管理原则。新建、扩建是一种基本建设行为,是要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既:立项、批复(备案)、设计、申请审核、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交付备案等程序。民法典 278 条款所规定的、只是对业主有共同事项的既有物业管理关系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管理型条款,所加装电梯是一种在既有商品多层住房上新建新增的另一种物权的行为,参照民法典 278 条加梯是否要增加物权只是一种意思表达。具体落实加装电梯时、其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又要服从城市基本建设规划管理的要求。改建、重建是对既有建筑的修缮行为,不是无中生有的物权设立行为。所以民法典 278 只提改建、重建的意思表达;不提新建,是因为新建不是民法典 278 条款管理的内容。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3】、来自网友【潇洒麻酱 A4】的最佳回答:

坚决反对滥装电梯!加装电梯凸出楼外几米远,并非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改建、重建,典型的“新建”电梯,就像一个“肿瘤”,破坏了小区环境,影响所有住户生活,破坏了城市美观,破坏了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文化,显得杂乱不堪。客观事实证明,现在的老年人都是在电梯房、低层步梯房居住最多,这种老旧小区的高层居住老人很少,不要以为了老年人为借口,打着惠民工程的旗号进行强推!步梯房滥装电梯后患无穷,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坚决反对!“商品房”不是国家的“公房”、“福利房”,任何强行加装都是侵权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国家补贴的钱很多,应该补贴给住步梯房高层的残疾人、贫困户老人,让他们去置换低层住宅或者电梯房,有经济能力的住户不应享受这个补贴,如果普遍享受就锦上添花了,是显失社会公平的做法。

【4】、来自网友【公示期明确表示反对】的最佳回答:

《民法典》271 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多层住宅步梯房业主对“共有部分”一一“楼梯、过道、水箱、外墙、水电气主管线、(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显而易见,因为“共有部分”不包括电梯,

所以,其业主对“加装电梯”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而无法用《民法典》278 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加装电梯”进行表决管理。

【5】、来自网友【王庆元】的最佳回答:

改建:在原建筑范围及规模内、改变建筑的式样或内部结构;重建:将原建筑(旧败)推倒重建、范围用途不变。

新建:原先没有、无中生有建出来;扩建:在原先建筑范围外将此建筑扩大。

从各自内涵看出有本质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为什么民法典 278 条中(七)表述为“改建、重建”,而不是用“新建、扩建”表述?】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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