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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11-20 02:09:00 38次浏览

关于问题退休人员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一共有 4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槽老头子不坏】的最佳回答:

这种愚蠢的问题请不要再发送给我!国家的政策在那儿!自己去看!

【2】、来自网友【njhlj】的最佳回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alsjs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 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121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七日 alsj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 号 2011-0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alsjs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alsjs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 1 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 1 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 12 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 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9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6 日 alsj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 2005.4.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5 号 )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lsj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526 号 2006-06-0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 号 )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 、培训及其他待遇;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alsj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 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alsjs

【3】、来自网友【听西瓜】的最佳回答:

对这个问题,只要注意两点就可以: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退休金,包括其他人员的养老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税收主要是调节经济活动和从经济活动中获取,退休金、养老金本来就出自财政性资金,由国家进行保障,没有必要又再计征一次税收。

二、退休人员取得其他应税所得的,应当同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税。比如,退休后返聘的工资薪金所得,退休后办企业搞个体户取得的经营所得,退休后写文章编书取得的稿酬所得,退休后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退休后卖掉房子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还有中奖等等,都应当照章缴纳个税。

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到,如果平时收入比较高、适用个税税率比较高的人,多交一些社保,可以产生一定的避税效果。

【4】、来自网友【财会小童】的最佳回答:

退休人员如果领基本养老金那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咱们现在的老年人都闲不下来,可能还会赚点额外的收入,那么这部分钱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来交税了。

1. 免征个税的条件

在我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其中有一条就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所以,对于普通的退休老年人来说,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 其他的项目要交税

现在的老年人,退休以后的生活,还是非常地丰富多彩的。甚至有些老年人的退休金+兼职收入,会超过还在上班的小青年,那么对于这额外的收入,就是要按照规定来交税的了。

笔者认识的一个叔叔,本身就是高学历的工程师,退休以后返聘到单位继续上班,那么对于这部分的收入,也是要按照规定来交税的。

此外,现在不少的退休人员,闲不下来,也会去找一些兼职来做。比如,做财务的,给人家提供一个税务的咨询工作,做设计的,帮人家做一单活儿,甚至是有些老年人,边出去旅游边记录生活,拍成自媒体的视频赚钱,这样的情况,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来交税。

之前还有人问董明珠,退休之后准备干点啥,她说可能会去讲课或者写写书。那么,如果写书的话,这就涉及到稿酬的收入。

还有一些老年人,可能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比如开个小店、出租房产、转让自己做持有的股权等等,如果涉及到个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还是应该按照规定来交税的。

所以,对于老年人来说,领取基本的养老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那么还是要按照规定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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