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违章建筑会被强拆吗?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环同说】的最佳回答:
1、违章建筑的认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2、违章建筑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处分处罚。
3、违规建房可以强拆。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2】、来自网友【80 后杰哥 vlog】的最佳回答:
违章建筑就是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私自建设的封闭空间,比如非法建好的房屋、还有把院子封闭成阳光房、卧室等,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处理流程是这样的。
首先如果违章建筑正在发生,同时没有完工,这个时候可以打电话向所在地城管部门投诉,城管部门人员到现场查看,违章建筑正在发生,城管部门人员可以要求居民自拆并且恢复原样,也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就行助拆。
对于已经建好的违章建筑,投诉人可以拨打市长热线或辖区城管部门电话,要求城管部门人员上门处理,城管部门人员上门查看以后,如果认定该建筑为疑似违章建筑,可以要求居民尽快整改,恢复原样,同时把此情况反馈给上级拆违部门还有报送给规划部门做认定,如果认定结果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会把此情况上报地区法院,法院会根据情况督促居民尽快拆除,如果不拆就会安排人员进行强拆。
所以在这里奉劝大家,违章建筑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大家也不要花这个冤枉钱,不要搞到最后花出去的钱打水漂了还附带法律责任。
【3】、来自网友【守望三农 A】的最佳回答: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违章建筑会强拆吗?
这个问题单纯从法律的层面理解很容易,但在现实当中要真正划清这个界限,难度很大,农村的房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实行一刀切。
从法律的层面讲,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就属于违章建筑。但农村的房屋,从历史延续到今天,经过了几代人的变迁,情况非常复杂,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用一把尺子去衡量,就很难解决问题。只有实事求是,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充分考虑现实,对于那些确实是为了生存需要所建的房屋,尽可能加以保护;对那些贪图利益,为了享受,想占国家便宜的建筑,坚决依法强拆,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切实制止违章建筑。
农村的很多房屋,由于是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农民对有没有手续,根本就不在乎。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的房屋,有的地方要经过生产大队和公社审批,而有的地方只要生产队长口头答应,有个空闲地就可以建房,这些房屋也都没有手续。近些年来,由于农村分田单干时没有预留土地,多年没有审批宅基地,而很多农民家庭的子女都已分家另居,有的就在自家宅基地的空闲地建了房屋,有的在自家早年分的“自留地”里建起了房屋,这些建筑多数都没有取得审批权。像这些房屋,即使是不合乎要求,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划,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给予特殊的对待,这样的房屋从情理上讲,不应作为违建处理。
当然,对于那些凭势力恶意违章建筑的现象,不仅国家法律不容,农民对此也深恶痛绝。这样的建筑,既损坏了土地,又影响了规划,败坏了社会风气,虐视了国家法律,不强行拆除不平民心,无论花多大的成本,都应当强行拆除。
【4】、来自网友【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最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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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拆迁往往伴随着违章建筑的查处,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然后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人员进行强拆,这种做法显然不对。那么,违章建筑该如何认定?遭遇强拆如何维权?违章建筑被拆会有补偿吗?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违章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1、拆迁征收领域违章建筑的类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 1974 年才开始有,90 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就可以强制拆除吗?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功臣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三、违章建筑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1、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补偿问题
1.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2.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3.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
5.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转化的违章建筑的特殊情况。所谓转化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因为超过批准期限,由临时建筑转化成的违章建筑。转化的违章建筑和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区分点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为合法建筑,超过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为违章建筑。并非所有的转化的违章建筑,在拆除时,都不予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a.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
b.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补偿违章建筑人。
【5】、来自网友【拆迁律师周刊】的最佳回答:
《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此可知,对于所谓的“无证房”,处理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在建的,就不允许继续建了;其次,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改正就可以,而不需要强制拆除。改正的方式,可以是补证+罚款。而经过改正措施后,之前的无证房即取得了合法身份,可以在未来的征收中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和补偿。只有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于规划影响的,才会涉及限期拆除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却完全绕开了“改正”这一重要的法定处理方式,而直接选择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张牙舞爪的以强拆相威胁。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城乡规划法》第 65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条规定与 64 条的不同之处在于适用范围,前者是城市规划区,后者则是乡村规划区。但法条的内容大致是一致的,即“无证—停建—改正—拆除”。一切跳过改正,而直接威胁拆除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条规定是紧接着前面 64 条的,简单理解就是“不停建—查封施工现场”“不拆除—强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置,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以极大的权力:首先,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就可以强制执行;其次,不需要政府自己强制执行,它可以依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到这里,大家就可以明白“以拆违代拆迁”的“优越性”:正常拆迁,没有行政强拆。一旦补偿问题谈不拢,政府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拆违,则可以有效地避开来自法院的司法监督,政府自己就把事儿办了。就其提升拆迁效率而言,无疑是作用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意即对于上述违建,行政机关是有权自行进行拆除的。
需要指出的是,《城乡规划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原则,在此日期之前即已存在的建筑是不能适用上述规定的。实践中,这一主张是专业维权律师在庭审中屡试不爽的重要代理意见。如前所述,目的违法,手段中的漏洞必然会以各种形式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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