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古代有哪些酷刑?一共有 3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辽宁资深球迷二代】的最佳回答:
记得早年有一部电影叫《西安杀戮》,讲的是民国初年司法腐败的故事,有一段酷刑情节印象特别深刻,也不知道是编剧自己的创意,还是现实当中真有。
民国初年某地一个侦缉队队长伙同当地一个帮会联手杀死了自己的私密情人,情人的身份是当地一个民国高官的姨太太,手中有不少金银财宝。这个女人死后,队长和当地的帮会也抢到了这笔珠宝,并迅速销赃分赃。
尽管他们做得很隐蔽,但参与杀死这个女人的一个杀手——帮会中的一个高级打手在行凶后顺手拿走了受害者的手镯,随后又跑去赌坊去赌钱。这一过程中,手镯又被一个在此活动的小偷偷走。
几天后,这个侦缉队队长手下的副队长和他的一个好友意外地发现了这个小偷,又根据找到的手镯顺藤摸瓜,最终将那个杀手擒获。得知这一消息后,侦缉队长如坐针毡,倘若那个杀手开口,自己逃不了,当地的帮会也逃不了,所以他就想出了一个非常阴损的招数。
他利用自己上司的身份,将副队长调往外地办事,并声称接下来的事他会负责审理,还请副队长的那个好友一同过来帮忙,副队长不疑有他便随即离开。但他一走,这个真凶就露出了自己的獠牙,在他的收买之下,此前被抓住的小偷竟然反咬一口,声称手镯是从副队长的好友身上偷来的,结果这个无辜的好友反倒被抓了起来。
可他毕竟只是替罪羊,侦缉队队长要想了解此事,这个替罪羊必须永远不能说话,所以他就放出了自己的大杀器——一条安装着两尺带尖铁棍的长凳,就如同另一种形式的木驴。他命令手下将那个替罪羊强行坐到长凳上,铁棍直接从下身穿进受刑人的身体,后者当场死亡。
由于铁棍从下身进入,身体外完全看不到伤痕,侦缉队长又命令手下将死者换好新的裤子,再伪装成上吊状态。事后的医生进行检查时,也发现了死者的下身存在流血,但在收买之下,医生也给出了一个非常合理的解释:上吊的人有时候会存在大小便失禁。
紧接着,缉侦队队长又开始拿那个小偷开刀,他强行别开小偷的嘴,再用一个特制的带钩的小铁棍插到受刑人的喉咙里,直接勾断喉管,这个小偷也当场死亡。跟前面那个人一样,他除了口中流血,身上也找不到任何外伤,根本查不清原因。
当时看这个电影的时候,那条铁棍长凳和小铁钩,那真是成为了童年的阴影,尤其是受刑人做到凳子上的那一刻,那种痛苦的表情虽然是表演,但也着实令人毛骨悚然!
【2】、来自网友【妖鬼录】的最佳回答:
刑罚之中以死刑为最。在电视剧中,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刑罚,比如凌迟、斩首等,更有甚者扒皮、菹醢、车裂等,不过电视剧是为了热闹,真正历史中,死刑花样多的很
从古到今死刑的方式不断汇集进步,可以形成一本百科全书了。
如火烧、杵、炮烙、剖心、剔刳、醢、脯刑、腰斩、车裂、磔、磬、踣、阬、定杀、戮、凿颠、绞、枭首、烹、凌迟等,有些称呼不太一样但效果差不多。
1、杵
看着刑罚名字就知道是上古时期的特色刑罚,具有质朴的感觉,杵刑顾名思义就是把人放到臼中,用杵捣到死。
火烧、炮烙、剖心看名字就知道,老妖也不多说
2、剔刳
剔:把肉从骨头上剖下来;刳:剖开。
这也是剖杀的刑罚,割取人肉。《封神演义》中纣王与妲己,让人剖开怀孕女人肚子猜男女,这种刑罚就叫剔刳。
3、醢(hai)与脯
醢刑:就是把人剁成肉酱,汉代之后菹醢刑罚不写入常法,但是作为非常刑罚,也从没断过。
《新唐书》中:剧贼高玉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
公卿议请为菹醢
脯刑:就跟果脯一样,果脯是把水果晒干,作为刑罚就是把人杀死后做成肉干。
这么说的话,我们吃的牛肉干都是对牛实施脯刑了?
4、磔
看这个字,就算不认识也知道也是一个酷刑。
zhe,就是肢解的意思,俗称剐刑,剐的多了就成凌迟了。
5、磬
磬应该是这些刑罚中唯一从字看上去就不像酷刑的刑罚。
磬就是缢死,为什么叫磬的,因为古人看着缢死之人,像乐器磬一样挂在那,就非常形象的取了一个名字。
6、踣(bo)
陈尸展览
7、定杀
这个刑罚不常见,从字面也难看出是什么刑罚。
实际上这是秦朝专门对麻风病人犯罪后,实施的一种刑罚,即投入水中淹死。
8、凿颠
这个也不太容易从字面看出刑罚来
据说这是商鞅定下的刑罚,用铁器从人头顶凿入。跟菹醢一样虽然后世不见于常刑,但是作为杂刑或非常之刑一直没有断过。
从汉朝开始,很多非常残酷的死刑基本不作为常刑使用,使用最多的死刑如斩,弃市(在闹市中执行死刑),枭首(砍下头挂起来示众)腰斩,绞等。从宋仁宗开始凌迟正式上场,从此作为重大罪行的特别刑罚一直存在。
而明朝时期发明的如弹琵琶、梳洗、抽肠等刑罚并不是正常刑罚,明朝常规死刑只有绞、斩、枭首、凌迟四种。
还是后世花样多,城会玩
【3】、来自网友【文藻巧翁】的最佳回答:
肉刑——广义的肉刑,指墨、劓、荊、宫、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狭义的肉刑,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荆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基本停用。
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末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五刑——古代的五种轻重不同的刑罚。五刑的内容,历代不尽相同。
《尚书•舜典》:“五刑有服。”注谓五刑是指墨、劓、荆、宫、大辟。
墨刑,脸上刺字;劓刑,割鼻;荆刑,把脚砍掉;宫刑,阉割男子的生殖器、毁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大辟,死刑。这五种刑,实行于上古。后来,由于肉刑的逐步废除,到了唐代,就正式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竹板打。据《唐律疏议》,笞刑分五等,从打十下到五十下。杖刑分五等,从杖六十下到一百下。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流刑分三等,从流二千里到三千里。死刑分二等,轻绞重斩。自此以后,五刑的名目历代相沿不改,只不过在实行中略有差异。另外,《国语•鲁语上》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甲兵,指发兵讨伐不顺从王命的人。钻指膑刑。笮指黥刑。此五刑说可备一说而已。
墨刑——古代五刑之一。又称黥。
即在犯人的额、颊、手臂等处刺字,然后涂上墨,作为惩罚。一般用于轻罪。此法始于上古,清末始彻底废除。《尚书•伊训》:“臣下不匡,其刑墨。”孔颖达传:“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湼以墨。”《宋史•刑法志》:“淳熙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颊。’”《明史•刑法志》:“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
刖——古代五刑之一,即断足之荆刑。字亦作“刖”
《尔雅•释言》:“荆,刖也。”《左传•庄公十六年》:“杀公子阏,刖强钼。”杜预注:“断足曰刖。”西汉初年又叫“斩趾”。汉文帝十三年废除此刑,以笞代之。
宫刑——古代五刑之一,又称“腐刑”。处此刑者,男子阉割其生殖器,女子则破坏其生殖机能(一说将女子禁闭于宫中)。这是次于死刑的重刑。
《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孔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可知宫刑最初是用来惩罚那些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后来,宫刑也适用于其他罪行。例如司马迁,就是因言事触怒汉武帝而被处以宫刑。汉文帝时曾下诏废除宫刑,但不久又复刑。隋文帝开皇初年,下诏废除宫刑。从此,宫刑基本废绝。
绞刑——古代死刑之一。以绳绞犯人颈使之气绝。绞,上古叫磬。
《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悬缢杀之曰磬。”绞刑之名,始于北周、北齐,見《隋书•刑法志》。隋代制定的《开皇律》,把绞定为次于斩的死刑。此后,除元代外,历代都有绞刑。
弃市——古代的一种死刑。秦汉时期的弃市指的是斩首之刑。
《汉书•景帝纪》中二年:“改磔曰弃市。”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清人沈家本在其所著《刑法分考》卷四中说:“《周礼•掌戮》郑注:’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是汉之弃市乃斩首之刑。”魏晋以后,弃市指的是绞刑。《晋书•刑法志》:“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史记•高祖本纪》“偶语者弃市”,司马贞索隐:“按:《礼》云’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市是也。”他所谓的“今律”即《唐律》。
殊死——即斩首之刑。
《史记•高帝本纪》:“今天大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司马贞索隐引韦昭曰:“殊死,斩刑也。”《说文解字》:“殊,死也。”段玉裁注:“凡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殊死。”
枭首——古代死刑之一。先将罪人斩首,然后悬于木上示众。
《晋书•刑法志》:“枭首者恶之长。”是说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此刑。枭首之刑始于秦。《史记•皇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裴驷集解:“县(即悬)首于木上曰枭。”此后历代承用,隋文帝废除枭首,以后用之者渐少。
腰斩——古代死刑之一。腰斩用的刑具是鈇锧,鈇如今之铡刀,锧如铡刀座,罪犯胸伏锧上受刑。
《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何休注:“鈇锧,要(腰)斩之罪。”《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斩以鈇锧,惹今腰斩也。”这说明周代已有腰斩之刑。《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要斩”》魏晋以后,此刑用之渐少。
凌迟,一作“陵迟”。又称脔割、剐。是封建时代死刑中最残酷的一种,即用刀逐块割尽人肉致死。
宋初的钱易形容说:“身俱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宋文鉴》卷四二)其残酷可以想见。凌迟,唐以前无此名目。它首先是作为法外之刑出现的。北齐文宣帝常以凌迟法“轻刀脔割”杀人(《隋书•刑法志)》,这是用凌迟法杀人的最早记载。唐代自安史之乱开始,用凌迟法杀人的亊史不绝书。如至德元载,颜杲卿被安禄山“缚于中桥之柱而剐之”;乾符六年,崔安潜“剐盗于市”(均见《资治通鉴》)。把凌迟作为正刑载入法律,始于辽。《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北宋时期,凌迟之刑被实际使用,如宋真宗曾下会将侍婢韩氏“凌迟处死”(《长编》卷八四),宋仁宗时也多次用凌迟之法处死强盗,但沒有载入正式法典。到了南宋,凌迟的名目就赫然见之于官方修定的正式法书《庆元条法事类》了。此后,历代相沿不改。《元史•刑法志》:“死刑:斩、凌迟处死”(无绞)。《明史•刑法志》:“死刑二:绞、斩。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清史稿•刑法志》:“凌迟,用之十恶中不道以上诸重罪,号为极刑。”凌迟之刑的废除,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事。当时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刪除凌迟等重刑,得到清廷批准:“永远刪除,俱改斩决。”(《清史稿•刑法志》)有一千多年血腥历史的凌迟之刑,从此成为历史陈迹。
车裂——古代死刑之一。即将人的头和四肢分别栓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秦之前,用于罪人既杀之后。(同辕刑)
《史记•商君列传》:“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徇。”秦以后,用于罪人未死之时。《新五代史•李存孝传》:“存孝泥首请罪……缚载后车,至太原,车裂之以徇。”
烹——古代的种酷刑,即用鼎镬煮死犯人。盛行于周及秦汉之间,秦并设为常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公徐闻其无罪也,乃亨(烹)伊戾。”《汉书•刑法志》:“(秦)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颜师古注:“鼎大而无足曰镬,以煮也。”
炮格(炮烙),殷纠所用的酷刑。
《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裴骃集解引《列女传》:“膏铜柱,下加之炭,今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炮,烧烤。格为铜器(一说即铜柱’。格下烧炭,使受热发烫,让受刑者步行格上墮入火中烧死。后人改“格”为“烙”,解为烧灼。自纣以后,唯辽代尚有此刑,见《辽史•刑法志》。
族诛——古代酷刑之一。即一人有罪,其亲族也被牵连而遭到杀戮。也叫“族”、“族灭”、“族夷”。
《尚书•泰誓上》:“罪人以族。”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二十年(前 746 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也”,一说“父族、母族、妻族也”。《隋书•刑法志》:“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九族,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直亲属。西汉吕后时曾下令废除三族罪,但后世承用者不乏其例。
戮屍——古代的一种酷刑。为惩罚死者生前的行为,挖坟开棺,将尸体枭首示众。
《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皇甫嵩与黄巾贼战于广宗,获张角弟梁。角先死,乃戮其尸。”李贤注:“发棺断头,传送马市。”《晋书•王敦传》载王敦及其党沈充死后,朝廷“发瘗出尸,焚其衣冠,跽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悬于南桁,观者莫不称庆”戮不是正刑,而是一种逞威泄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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