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股权”等于“控制权”吗?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万众企业创新研究院】的最佳回答:
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
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 2/3 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 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 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 2-3 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 50%,而后两者包含 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 1/3 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法律依据】无!
【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 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 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临时会议权——10%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 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 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 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临时提案权——3%
【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代位诉讼权——1%
【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1、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 180 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来自网友【毛万国律师】的最佳回答:
股权与控制权有一定的联系,但股权不等于控制权,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范围。股权占比多少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大小,但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是只有股权一个因素影响,还有其他因素可以影响控制权,如协议控制、董事、总经理等高管委任、章程设计安排、投票权安排、代持委托、公章控制等。控制权与股权体现的是不同层面的权利类型。控制权主要指对公司管理治理的决定权,而股权主要指股东因投资公司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建立的投资法律关系,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承担的股东义务。股东权利包括身份关系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性权利。而控制权主要体现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治理享有的决策话语权。控制权不一定与在公司经济利益占比成正比,具有控制权的在公司分红方面可能是很少的,并不占控制地位,如有些具有控制权的人其实并不享有经济上的利益,而是追求此公司与彼公司的协同和行动一致。
【3】、来自网友【爆炸的 MUS】的最佳回答:
股权并不等于控制权,二者区别如下: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而控制权是指对一家公司的实际管理经营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股权比例大于 50%的一方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举个例子,如果 A 出 20 万,B 出 80 万成立一家有限或者股份公司,那么 A 将拥有 20%股权,A 可以凭借这 20%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获得公司年利润的 20%分红。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这家公司的控制权由 B 获得,由他经营管理。
再举个股权比例小于 50%但是可以获得控制权的情况。比如 A 出资 41 万,B 出资 30 万,C 出资 29 万,那么单纯从股权比例上看是看不出来谁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这是可以看董事会情况,如果董事会 5 席,A 占 3 席,其余各 1 席,那么公司实际控制权由 A 获得。
以上仅仅是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两种形式,实际情况千奇百怪,即使股权比例大于 51%也不一定会有控制权,股权比例只有百分之十几也有可能获得控制权。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多多讨论指教,谢谢!
【4】、来自网友【小轩在一直努力】的最佳回答: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股权”不等同于“控制权”。
举个栗子大家都知道了,比如:马云相对于阿里巴巴,马化腾相对于腾讯,任正非相对于华为。这些大佬都对这些公司拥有一定控制权,但是我们可以看看无论是马云还是马化腾都只有公司不到 10%的股权,而任正非就更少了。.
说到股权,我们就不得不说股权的九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权 67%,相当于 100% 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 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4、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 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 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 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当然,以上的股权仅限于同等权利的股票权利范围之内。所以正常来说,拥有公司 51%的股权,那么就拥有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了。
但是股权所拥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都相同的!
股权对一个企业的控制权其实还可以分为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阿里巴巴的股权分配就属于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分配结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说的,软银虽然是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但是却没有阿里的控制权的原因。这是马云在阿里巴巴不断融资过程中留的后手,因此阿里巴巴也是牢牢控制在中国人手里,所以说阿里巴巴是中国企业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朋友们,对于这个事情你们又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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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来自网友【郜铖讲股权】的最佳回答:
股份对应的权力叫股权,包含所有权,分红权,增值权,表决权等。
其中表决权就代表了在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你的表决权大于二分之一就是相对控制人,大于三分之二就是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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