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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合理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11-08 18:12:26 29次浏览

关于问题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合理吗?一共有 4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行者归来】的最佳回答:

我就是刑满释放人员,合理不合理其实我没有资格去评论,谁让咱违法犯罪了呢?可是我还是想说说。

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它公民有相同的权益。既然有法律规定,我还是认为应该,给刑满释放人员多一条活路,这样才不至于出来后,破罐子破摔。很多刑满释放人员,都是抱着敬畏之心。痛改前非。想重新做人,给亲人一点补偿。也想好好做人,把失去的大好年华,尽量挽回一些。

可实际操作中很多别人能做的事,你就是做不了。别人能从事的职业,你也

从事不了。你儿子做不了,你孙子也做不了。犯罪服刑回归社会,说什么浪子回头,金不换。后续对你的无形惩罚是源源不断。朋友们!一定不能违法犯罪啊!

【2】、来自网友【快乐的露珠 NS】的最佳回答:

这样做不合情,也不合理,首先刑释人员通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社会应给刑释人员,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不能因前科,连自食其力,劳动养活自都要受限,到处受阻,到处碰壁,这样刑释人员,对生活绝望,看不到光明,对社会稳定是不利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大家的安全感会降低。

【3】、来自网友【水波不兴 3291】的最佳回答: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有些人只是一时糊涂,犯了一些错误,他们也接受了惩罚和教育,想重新做个好人。结果因为案底的存在,很多工作干不了,处处碰壁,导致有些人又重新走上了老路。就不能给他们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吗?

毫无疑问:刑满释放人员在找工作时所受到的种种限制,是由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

前科报告制度

从根本上决定的。这样做,当然是合法、合情的,至于说是不是合理,只能说人见人殊、各执一词而已。为什么这样说吗?

第一、先看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

入伍、就业

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

前科报告制度

。用最简单的话概括,就是:除了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之外,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

参军入伍、重新就业

时,必须如实地向有关单位报告本人的刑事处罚经历,接受有关单位的审查。很明显: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如实报告,隐瞒曾经的犯罪经历,肯定是违法行为。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情。

第二、再看我国惩戒制度的基本构成

。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普通公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完毕,就彻底完事了。说到底:治安管理处理,只是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就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居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处罚既包括了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又包括了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毫无疑问,是处罚力度最大的司法处罚措施,最后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并按规定作出刑事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

把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了刑罚,轻飘飘地说成是犯了一些错误,毫无疑问就是认识极不到位,企图为自己开脱,一心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肯定是完全错误的说法

。毕竟,每一位公民必须遵纪守法,不违法犯罪,应该是最为基本的底线要求和行为规范。一旦犯罪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是必然的结局。所谓的好汉做事好汉当是也。

毫无疑问,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首要的前提都是犯了错,当然也适用于所有的我国公民。但在犯错的轻重程度上,就有了本质性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就比例轻,刑事处罚当然就比较重了。只要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论你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好,还是企业职工也罢,或者是没有任何职业的公民也一样,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人都不得例外,对任何人一视同仁。

第三、介绍一下现行主要法律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惩处措施

。按现行法律制度,对不同社会身份的刑事犯罪人员,进一步的惩处措施是有一定区别: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在职的这两类体制内工作人员,一旦被判处了刑罚,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绝大多数人还必须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及其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以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是党员的,基本都会被开除党籍;同时还必须给予与其犯罪轻重程度相匹配的政务处分,大多数人会被开除公职,极少有例外情况。同时,法律明确规定:

对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永远地关闭了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方式,重新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资格

。对此,《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有犯罪前科、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法律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律不得将此类人员录用为公务员。

在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虽然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但从目前能见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公告看,与公务员录用的要求几乎完全一样。也就是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根本不可能被聘用。

2、企业职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法律规定,在职的企业职工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企业就完全有权单方面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至少国有企业招收企业职工时,对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会以面试不合格、政审不合格的理由,拒绝招收。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其实是一种前置性的预防措施,以防用人不善,留下隐患。

说到底: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刑法》明确规定必须如实地报告犯罪前科,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要进机关、事业单位,绝对没有任何可能性;要进各方面条件好、待遇优厚、社会普遍看重的各类国有企业,将是一些极为困难的事情。

第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做合理吗

?更宏观地说,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一旦被判处了刑罚,肯定会背负一辈子,影响一辈子。要重新就业,就不仅必须面对明确的法律限制,可以肯定:法律的规定当然必须执行,这没有任何问题;还会遭遇很多无形的限制甚至是有意、无意的歧视。在目前情况下,这是不太可能解决的问题。说到底这是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决定的。这样做,当然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至于题主问是不是合理?坦率地说,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界人士也是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我个人的看法是:至少目前无解。

【4】、来自网友【进击的雏鹰】的最佳回答:

既然犯了错,尤其是犯了罪,就要承担代价。并不是人们不愿意给改过自心的刑满释放人员一个宽容的环境,而是大家对犯罪者都有一种防备心理。就像一只老虎,你说这是家养的,经过训练的,不会咬人,但是大家还是认为老虎是凶猛的野兽,即使看起来人畜无害,但是大家还是对它有防备心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不过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确实比较麻烦。

我一个发小,16 岁的时候,因为盗窃,给别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最后被抓进去了。因为还没成年,所以判了缓刑。但是案底是留下了。

因为有案底,所以找工作的时候确实处处碰壁。有些工作需要填写无前科的保证,有些工作需要无犯罪证明,这样的工作,他连面试都不敢去。面试已经通过了,但是入职后,很多公司在对他的个人信息查询时,发现他有案底,马上就会拒绝他的入职。

他也非常后悔,说那个时候确实还小,早早的辍学被社会风气带坏了才做错了事,现在想弥补,都找不到机会。

虽然工作不好找,但是生活还得继续。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只能自己做小生意,摆过地摊,卖过电话卡,开过手机店,就这样一直折腾着,虽然不能大富大贵,但是至少能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

确实也有一些释放人员因为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这种事情是非常难杜绝的,毕竟人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很容易再次走极端。

至于说,社会应对于那些刑满释放人员多一些宽容,我也认为确实有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非故意犯罪的人。

比如被伤害的人在自我防卫时导致防卫过当被惩处的人,酒后驾驶被处罚的人,年少无知犯了错的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意本来就不大,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应该给予他们一些包容。

但是对于那些恶意犯罪的人,大家该防着还是要防着,不能因为自己的一时怜悯,而发生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合理吗?】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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